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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政府最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admin1年前 (2024-09-27)洛阳产业信息47

  关于洛阳市2021年度第八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根据洛阳市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诸葛镇王府社区等2个镇、6个社区集体农用地22.2706公顷(耕地20.9502公顷、林地0.0274公顷、其他农用地1.2930公顷)、建设用地12.2480公顷。以上共计34.5186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1年度第八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地块1:东至用地界、西至西棘街、南至兰台路、北至王府路;

  地块2:东至玉溪西街、西至孝文大道、南至科技大道、北至玉林路;

  地块3:东至用地界、西至诸葛大街、南至王府路、北至康庄路;

  地块4:东至西棘街、西至用地界、南至王府路、北至康庄路;

  地块5:东至用地界、西至西棘街、南至王府路、北至康庄路;

  地块6:东至创新街、西至李村大街、南至用地界、北至兰台路。

  拟征收诸葛镇西棘针社区集体土地11.5675公顷,其中农用地6.6064公顷(耕地6.1770公顷、林地0.0274公顷、其他农用地0.4020公顷)、建设用地4.9611公顷;

  拟征收诸葛镇王府社区集体土地5.6674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5.4340公顷、其他农用地0.2334公顷);

  拟征收诸葛镇东棘针社区集体土地4.6246公顷,其中农用地2.1687公顷(耕地1.7241公顷、其他农用地0.4446公顷)、建设用地2.4559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提庄社区集体土地0.135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0.1229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6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下庄社区集体土地7.6926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7.4922公顷、其他农用地0.2004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西李社区集体土地4.8310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97.5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1.7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69.2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5840.5471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3365.5635万元、社会保障费用2474.9836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3365.5635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2474.9836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管委会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管委会(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01室,电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经开分局(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19室,电线)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1年6月10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2021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根据洛阳市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李村镇偏桥社区等2个镇、4个社区集体农用地32.0785公顷(耕地29.6917公顷、林地0.7779公顷、其他农用地1.6089公顷)、建设用地1.5028公顷、未利用地0.2080公顷。以上共计33.7893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1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地块1:东至用地界、西至水莲寨街、南至龙顾路、北至司马光路;

  地块2:东至提驾庄街、西至光武大道、南至龙顾路、北至用地界;

  地块3:东至谭寨街、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康庄路。

  拟征收李村镇偏桥社区集体土地16.3463公顷,其中农用地14.6355公顷(耕地13.3481公顷、林地0.5264公顷、其他农用地0.7610公顷)、建设用地1.5028公顷、未利用地0.2080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上庄社区集体土地13.155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2.0732公顷、林地0.2515公顷、其他农用地0.8310公顷);

  拟征收诸葛镇康庄社区集体土地0.0141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007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1公顷);

  拟征收诸葛镇谭寨社区集体土地4.2732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4.263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8公顷)。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科研教育用地、住宅用地。

  征地补偿标准洛龙区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82.5-97.5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1.7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54.2-169.2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5717.14956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3294.45675万元、社会保障费用2422.69281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3294.45675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2422.69281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管委会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管委会(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01室,电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经开分局(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19室,电线)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洛阳市2021年度第十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启动通告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李村镇李北社区等2个镇、11个社区集体农用地28.7158公顷(耕地25.6813公顷、园地0.7678公顷、林地0.9583公顷、其他农用地1.3084公顷)、建设用地12.7803公顷、未利用地0.2440公顷。以上共计41.7401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1年度第十三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地块1:东至玉泉街、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

  地块2:东至玉溪东街、西至玉溪西街、南至用地界、北至兰台路;

  地块3:东至柿园街、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

  地块4: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福民巷、北至用地界;

  地块5:东至玉泉街、西至咸宁寨街、南至兰台路、北至用地界;

  地块6: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文化设施用地、绿化用地。

  拟征收李村镇李南社区集体土地6.1504公顷,其中农用地4.6320公顷(耕地4.3031公顷、其他农用地0.3289公顷)、建设用地1.4037公顷、未利用地0.1147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李西社区集体土地1.9241公顷,其中农用地1.4777公顷(耕地1.3397公顷、林地0.134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5公顷)、建设用地0.4464公顷、未利用地0.3105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提庄社区集体土地12.572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2.0320公顷、其他农用地0.5407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李东社区集体土地1.9774公顷,其中农用地1.8858公顷(耕地1.7924公顷、其他农用地0.0934公顷)、建设用地0.0035公顷、未利用地0.0881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偏桥社区集体土地1.2554公顷,其中农用地1.2142公顷(耕地1.1729公顷、其他农用地0.0413公顷)、未利用地0.0412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上庄社区集体土地1.5464公顷,其中农用地1.1562公顷(耕地1.1223公顷、其他农用地0.0339公顷)、建设用地0.3902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李北社区集体土地2.1699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拟征收李村镇南寨社区集体土地3.0049公顷,其中农用地0.0029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3.0020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西李社区集体土地0.0043公顷,其中农用地0.0011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0.0032公顷;

  拟征收诸葛镇道湛社区集体土地3.8942公顷,其中农用地0.3387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3.5555公顷;

  拟征收诸葛镇西马社区集体土地7.2404公顷,其中农用地5.4345公顷(其中耕地3.5762公顷、园地0.7678公顷、林地0.8238公顷、其他农用地0.2667公顷)、建设用地1.8059公顷。

  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管委会拟组织伊滨区征迁处、李村镇政府、诸葛镇政府等单位据实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信访评估的意见》(豫发〔2007〕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要求,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管委会拟召集区信访局、区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经开分局和李村镇、诸葛镇政府等单位及拟征地村(社区)、组干部组成社会风险评估小组,对该批次项目拟征收土地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2021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根据洛阳市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诸葛镇道湛社区等2个镇、9个村(社区)集体农用地20.0531公顷(耕地17.9586公顷、其他农用地1.5684公顷)、建设用地14.1686公顷。以上共计34.2217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1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地块1:东至用地界、西至伊滨路、南至用地界、北至韩村巷;

  地块2:东至用地界、西至伊滨路、南至平实巷、北至用地界;

  地块3:东至用地界、西至诸葛大街、南至福民巷、北至用地界;

  地块4:东至东棘街、西至用地界、南至王府路、北至康庄路;

  地块5:东至孝文大道、西至谭翟街、南至用地界、北至康庄路;

  地块6:东至玉泉街、西至咸宁寨街、南至劝学路、北至用地界;

  地块7:东至柿园街、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吉庆路。

  拟征收诸葛镇刘井社区集体土地11.1569公顷,其中农用地2.6622公顷(耕地2.1361公顷、林地0.5261公顷)、建设用地8.4947公顷;

  拟征收诸葛镇西韩社区集体土地0.4441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拟征收诸葛镇道湛社区集体土地4.1721公顷,其中农用地2.8832公顷(耕地2.7374公顷、其他农用地0.1458公顷)、建设用地1.2889公顷;

  拟征收诸葛镇康庄社区集体土地0.0415公顷,其中农用地0.0415公顷(耕地0.028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3公顷);

  拟征收诸葛镇谭翟社区集体土地8.7681公顷,其中农用地8.7681公顷(耕地7.9824公顷、其他农用地0.7857公顷);

  拟征收诸葛镇西棘针社区集体土地0.2710公顷,其中农用地0.2710公顷(耕地0.2206公顷、其他农用地0.0504公顷);

  拟征收诸葛镇东棘针社区集体土地3.0615公顷,其中农用地0.0504公顷(全部为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3.0111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新民村集体土地5.4594公顷,其中农用地5.3767公顷(耕地4.8539公顷、其他农用地0.5228公顷)、建设用地0.0827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武屯社区集体土地0.8471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住宅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97.5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1.7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69.2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5790.31164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3336.61575万元、社会保障费用2453.69589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3336.61575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2453.69589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管委会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管委会(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01室,电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经开分局(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19室,电线)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伊南排涝干渠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根据洛阳市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李村镇新民村等3个镇、7个村(社区)集体土地15.903公顷,其中农用地13.9867公顷(耕地11.546公顷、园地0.0013公顷、林地2.1128公顷、其他农用地0.3266公顷)、未利用地1.9163公顷;拟使用位于诸葛镇、李村镇的国有土地1.3773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6062公顷、未利用地0.7711公顷。以上共计17.2803公顷,拟作为伊南排涝干渠项目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征收地块:东至伊河、西至开元大道、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

  拟征收洛龙区李村镇东白塔社区集体土地1.6254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6039公顷、其他农用地0.0215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李村镇申明社区集体土地0.783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7649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4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李村镇新民村集体土地6.3464公顷,其中农用地4.4301公顷(耕地2.5949公顷、园地0.0013公顷、林地1.6799公顷、其他农用地0.154公顷)、未利用地1.9163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李村镇杨湾村集体土地5.800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5.7152公顷、其他农用地0.0851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诸葛镇康庄社区集体土地1.035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6091公顷、林地0.4051公顷、其他农用地0.0216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诸葛镇西白塔社区集体土地0.0284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林地0.0278、其他农用地0.0006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佃庄镇后石罢村集体土地0.2834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258公顷、其他农用地0.0254公顷);

  拟使用位于诸葛镇、李村镇的国有土地1.3773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6062公顷、未利用地0.7711公顷。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82.5-97.5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1.7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54.2-169.2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2686.5366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1546.2915万元、社会保障费用1140.2451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1546.2915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1140.2451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管委会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管委会(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01室,电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经开分局(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19室,电线)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衡山路北延(机场西路-红山路)建设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根据洛阳市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西工区红山街道张岭社区集体土地8.0732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6.7814公顷、园地1.0670公顷、其他农用地0.2248公顷,拟作为洛阳市衡山路北延(机场西路-红山路)建设工程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拟征收地块:东至张岭社区耕地、园地,西至张岭社区耕地、园地,南至洛阳工业园区国有土地,北至孟津界。

  拟征收西工区红山街道张岭社区集体土地8.0732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6.7814公顷、园地1.0670公顷、其他农用地0.2248公顷。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117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1.7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88.7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1523.4128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944.5644万元、社会保障费用578.8484万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944.5644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578.8484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西工区红山街道办事处(地址:西工区汉宫路60号,电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工分局(地址:西工区金谷园路103-10号,电线)。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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