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蕞新!洛阳拟征收土地通告涉及洛龙、高新、西工、瀍河……

admin2年前 (2024-09-27)洛阳产业信息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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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蕞新!洛阳拟征收土地通告,涉及洛龙、高新、西工、瀍河……

  关于拟征收小浪底南岸灌区工程(洛龙区段)建设用地的通告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洛龙区集体土地0.7604公顷,其中农用地0.7288公顷(耕地0.6177公顷、林地0.0072公顷、其他农用地0.1039公顷)、建设用地0.0316公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地块1:东至周村水浇地、西至周村水浇地、南至周村水浇地、北至周村水浇地;

  地块2:东至董村建设用地、西至董村沟渠、南至董村村庄用地、北至董村沟渠;

  地块3:东至董村城市用地、西至董村城市用地、南至董村城市用地、北至董村城市用地;

  地块4:东至董村水浇地、帽郭村水浇地,西至董村水浇地、帽郭村水浇地,南至帽郭村水浇地,北至董村城市用地。

  拟征收洛龙区白马寺镇周村集体土地0.2349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1646公顷、其他农用地0.0703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白马寺镇董村集体土地0.307公顷,其中农用地0.2754公顷(耕地0.2432公顷、其他农用地0.0322公顷)、建设用地0.0316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白马寺镇帽郭村集体土地0.218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2099公顷、林地0.007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4公顷)。

  用地批准后用于小浪底南岸灌区项目用地。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108-148.5万元/公顷。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蕞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1.7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157.9267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103.406万元、社会保障费用54.5207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拟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103.406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54.5207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帐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由洛龙区政府制定拆迁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1.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龙区政府(地址:洛龙区行政中心开元大道212号722室,电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意见反馈至洛龙区国土资源局。

  关于拟征收洛阳市实施2017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高新区部分)的通告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高新区瀛洲街道前五龙沟村等3个村(社区)集体农用地11.7737公顷(耕地3.6047公顷、园地6.9826公顷、林地0.2381公顷、其他农用地0.9483公顷)、建设用地3.1636公顷、未利用地0.5523公顷。以上共计15.4896公顷,拟作为洛阳市实施2017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高新区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东至后五龙沟村用地,西至后五龙沟村、东马沟社区用地,南至后五龙沟村用地,北至后五龙沟村用地。

  拟征收瀛洲街道东马沟社区集体土地0.5007公顷,其中农用地0.2089公顷(园地0.1351公顷、林地0.0738公顷)、建设用地0.1557公顷、未利用地0.1361公顷。

  拟征收瀛洲街道后五龙沟村集体土地14.3536公顷,其中农用地11.5456公顷(耕地3.6047公顷、园地6.8283公顷、林地0.1643公顷、其他农用地0.9483公顷)、建设用地2.3918公顷、未利用地0.4162公顷。

  拟征收瀛洲街道前五龙沟村集体土地0.6353公顷,其中农用地0.0192公顷(园地0.0192公顷)、建设用地0.6161公顷。

  用地批准后全部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126-157.5万元/公顷。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蕞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1.7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标准2.25万元/公顷。以上合计征地补偿总费用为3538.315万元(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用2419.6001万元、社会保障费用1110.6043万元、青苗补偿费8.1106万元),综合补偿标准为228.4317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拟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2419.6001万元,青苗补偿费8.1106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1110.6043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帐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1.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地址:滨河路火炬大厦4楼A区406室,电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意见反馈至高新区土地和建设服务局。

  关于拟征收洛阳市实施2018年度第二批城市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高新区丰李镇丰李村等3个镇(街道)、9个村(社区)集体农用地22.5002公顷(耕地14.1329公顷、园地6.0474公顷、林地0.9545公顷、其他农用地1.3654公顷)、建设用地32.2872公顷、未利用地5.0362公顷。以上共计59.8236公顷,拟作为洛阳市实施2018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高新区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地块1:东至已征收土地,西至白营社区、莲池沟村用地,南至河洛路,北至华夏路。

  地块2:东至郑卢高速用地,西至后五龙沟村用地,南至前五龙沟村用地,北至郑卢高速用地。

  地块3:东至李王屯村用地,西至李王屯村水浇地,南至丰李村水浇地,北至李王屯村庄用地。

  地块4:东至后五龙沟村用地,西至后五龙沟村用地,南至后五龙沟村用地,北至东马沟社区。

  地块5:东至辛店社区用地,西至安康路,南至河洛路,北至辛店社区用地。

  地块6:东至东马沟社区用地,西至武汉路,南至东马沟社区用地,北至孙石路。

  拟征收辛店街道后营社区集体土地0.4666公顷,其中农用地0.0144公顷(全部为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0.4522公顷。

  拟征收辛店街道白营社区集体土地19.293公顷,其中农用地4.531公顷(耕地0.386公顷、园地3.8504公顷、其他农用地0.2946公顷)、建设用地14.762公顷。

  拟征收辛店街道老井村集体土地2.6466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2339公顷、园地0.849公顷、其他农用地0.5637公顷。

  拟征收辛店街道莲池沟村集体土地2.9879公顷,其中农用地2.6276公顷(耕地2.5896公顷、其他农用地0.038公顷)、建设用地0.3603公顷。

  拟征收辛店街道姚沟村集体土地0.471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45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公顷。

  拟征收辛店街道三元社区集体土地0.479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4697公顷、林地0.00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3公顷。

  拟征收辛店街道辛店社区集体土地0.8487公顷,其中农用地0.6852公顷(耕地0.529公顷、林地0.0864公顷、其他农用地0.0698公顷)、建设用地0.1635公顷。

  拟征收丰李镇丰李村集体土地4.0635公顷,其中农用地3.7602公顷(耕地3.6188公顷、其他农用地0.1414公顷)、未利用地0.3033公顷。

  拟征收丰李镇李王屯村集体土地13.2439公顷,其中农用地5.1848公顷(耕地4.1216公顷、林地0.8676公顷、其他农用地0.1956公顷)、建设用地3.7882公顷、未利用地4.2709公顷。

  拟征收瀛洲街道前五龙沟村集体土地0.4639公顷,其中农用地0.2896公顷(全部为园地)、建设用地0.1743公顷。

  拟征收瀛洲街道东马沟社区集体土地12.6034公顷,其中农用地0.0138公顷(全部为园地)、建设用地12.5835公顷、未利用地0.0061公顷。

  拟征收瀛洲街道后五龙沟村集体土地2.2556公顷,其中农用地1.7965公顷(耕地0.7263公顷、园地1.0446公顷、其他农用地0.0256公顷)、建设用地0.0032公顷、未利用地0.4559公顷。

  用地批准后地块1作为工业用地,地块2、4、5作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3作为村民安置用地,地块6作为居住用地。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108-157.5万元/公顷。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蕞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1.7万元/公顷。以上合计征地补偿总费用为12489.9257万元(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用8168.7745万元、社会保障费用4289.3521万元、青苗补偿费31.7991万元),综合补偿标准为208.7792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拟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8168.7745万元,青苗补偿费31.7991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4289.3521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帐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按高新区管委会制定的拆迁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1.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地址:滨河路火炬大厦4楼A区406室,电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意见反馈至高新区土地和建设服务局。

  关于拟征收洛阳市实施2017年度第四批城市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西工区洛北乡大路口村集体农用地8.8690公顷(耕地8.1995公顷、其他农用地0.6695公顷)、建设用地16.5256公顷。以上共计25.3946公顷,拟作为洛阳市实施2017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西工区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地块1:东至周山大道、西至洛阳亿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盈驰精密齿轮有限公司、西工区下沟村居民点、南至西工区下沟村居民点、北至老城区中沟村。

  地块2:东至周山大道、西至西工区下沟村居民点、南至汉宫路、北至西工区下沟村居民点。

  地块3:东至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西至西工区大路口村居民点、南至洛阳市正基置业有限公司汉宫花苑、北至洛阳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

  地块4:东至周山大道、西至西工区下沟村居民点、南至西工区大路口村耕地、北至汉宫路。

  地块5:东至河南省物资储备管理局433处、西至西工区大路口居民点、南至郑州铁路局用地、北至汉宫路。

  拟征收西工区洛北乡大路口村集体土地25.3946公顷,其中农用地8.869公顷(耕地8.1995公顷、园地0.1675公顷、其他农用地0.5020公顷)、建设用地16.5256公顷。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148.5万元/公顷。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蕞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1.7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5591.8909万元(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用3771.0981万元、社会保障费用1820.7928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拟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3771.0981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1820.7928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帐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由西工区政府制定拆迁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1.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与西工区政府(地址:西工区金谷园路78号三楼,电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意见反馈至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西工分局。

  关于拟征收洛阳市实施2017年度第四批城市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瀍河区瀍河回族乡城北社区等2个乡(街道)、9个社区集体农用地21.7647公顷(其中耕地20.313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5.6708公顷、未利用地0.1009公顷。以上共计27.5364公顷,拟作为洛阳市实施2017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瀍河区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地块1:东至城北社区建设用地、西至城北社区建设用地、南至城北社区建设用地、北至城北社区建设用地。

  地块2:东至上窑社区旱地、西至上窑社区其他草地、南至上窑社区其他草地、北至上窑社区城市用地。

  地块3:东至中窑社区城市用地、西至中窑社区城市用地、南至中窑社区城市用地、北至中窑社区城市用地。

  地块4:东至旭升变电站、洛阳市蔬菜副食品公司,西至下园路、旭升村菜地,南至旭升村独立工矿,北至九都东路。

  地块5:东至塔西社区城市用地、西至塔西社区旱地、南至史家湾社区果园、北至洛龙区。

  地块6:东至史家湾水浇地、西至史家湾水浇地、南至九都东路、北至塔西社区城市用地。

  地块7:东至栏沟社区村庄用地、西至栏沟社区村庄用地、南至栏沟社区村庄用地、北至栏沟社区村庄用地。

  地块8:东至栏沟社区,西至栏沟社区、马坡社区,南至瀍涧大道,北至栏沟社区。

  地块9:东至吕庙社区水浇地,西至吕庙社区水浇地,南至吕庙社区水浇地、董村水浇地,北至吕庙社区水浇地。

  地块10:东至城北社区城区,西至城北社区城区,南至环城北路,北至城北社区城区。

  拟征收瀍河区瀍河回族乡城北社区集体土地1.6591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

  拟征收瀍河区瀍河回族乡上窑社区集体土地2.6356公顷,其中农用地2.5347公顷(其中耕地2.5217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公顷)、未利用地0.1009公顷。

  拟征收瀍河区瀍河回族乡中窑社区集体土地0.8505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

  拟征收瀍河区瀍河回族乡旭升社区集体土地2.807公顷,其中农用地1.5933公顷(其中耕地1.5933公顷)、建设用地1.2137公顷。

  拟征收瀍河区瀍河回族乡史家湾社区集体土地7.433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6.4821公顷、园地0.8436公顷、其他农用地0.108公顷)。

  拟征收瀍河区瀍河回族乡塔西社区集体农用地4.2645公顷,全部为耕地。

  拟征收瀍河区瀍河回族乡马坡社区集体土地0.416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3745公顷、其他农用地0.0418公顷)。

  拟征收瀍河区杨文街道栏沟社区集体土地6.5213公顷,其中农用地4.5738公顷(其中耕地4.1384公顷、其他农用地0.4354公顷)、建设用地1.9475公顷。

  拟征收瀍河区杨文街道吕庙社区集体土地0.9484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938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8公顷)。

  用地批准后拟用于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设施、工业项目用地。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148.5-247.5万元/公顷。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蕞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1.7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7341.6044万元(其中社会保障费用1974.3599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拟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5367.244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1974.3599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帐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由瀍河区政府制定拆迁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1.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与瀍河区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地址:瀍河区民族路26号 电线.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意见反馈至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瀍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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