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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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分局),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市级各土地储备集团公司: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9号)(以下简称《通知》)是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腐败的重要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学习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贯彻落实《通知》工作,迅速组织学习,全面理解把握《通知》的精神实质、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各环节的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执法监督,进一步强化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监管和行业自律。要大力开展宣传工作,使政府、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到加强用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自觉性。
(一)摸清拟供应土地周边及空间关系并及时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前,应认真调查该宗土地地表各类管网,空中电网、轨道交通、微波、航空器等空中走廊,地下轨道交通、各类管网、人防设施、地质(震)灾害、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交通进出口方位、水电气接口及容量、各类安全保护距离、周边景观视线通廊,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军事设施,放射性物质、粉尘及噪音污染源,变电站、加(配)油(气)站、油气井口、垃圾处理场、广告牌等设施对宗地的影响程度等基础工作,对土地利用有明显影响的应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告知。
(二)充分利用地形地籍电子图件反映相关要素。依照渝府发[2008]119号文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各区县(自治县)要在对拟供应的土地熟地化之后,按规划部门发出的规划条件函的附图要求实地放线地籍图上、注明拐点座标(地上、地下),用不同的线型关系进一步分清拟供应土地的出让、划拨性质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上、地下空间关系。该图件表达的宗地形状、净建设用地面积以及地上、地下空间关系,应与规划条件函附图一致。同时,将两类图件作为拟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有效的技术文件,并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告知。若规划条件函的附图与该地籍图有不一致之处,应予特别提示。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将两类图纸电子化。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及公示文书。要认真组织学习《合同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要认线号文第四条、第十九条的要求,一要建立土地供应重大事项有关部门会审制度。土地供应方式、供应价格、供应数量等重大事项要由多部门集体会审研究确定。主城规划区内的由区国土分局对土地供应价格予以初审后,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进行成本审计(评估),再由市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集体会审确定;主城区外的参照执行。二要认真编制土地招拍挂出让各类文书。规范文书格式及其实质内容、文书发布的时间、地点及招拍挂出让交易规则均要公开透明、集体研究决策,对每一环节都要做好书面记录。凡制作涉及管理相对人的文书,要确保要约人与应约人之间、应约人与应约人之间的公平,减少歧义,防止瑕疵。
三、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土地价格确定技术路线号文第三条“已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收回土地后出让”是指下列情形:
4、划拨性质的土地转变为出让性质的土地后改变为经营性建设用地性质(含原外资企业有偿使用土地)的;
5、其他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改变用途收回土地后出让”情形的。
渝府发[2008]119号文件所指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及“项目开发建设”是指按新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依法实施拆除重新建设行为的用地。
(1)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提出交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
(2)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接申请后,向规划部门函询该土地的规划用途及相关技术指标;
(3)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接规划部门函复意见后,经甄别符合上述情形的,可由国土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该宗地按原用途、原取得方式审计(评估),评估价不含已交的出让金。评估基准日为土地使用权收回之日。该评估报告应送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国土部门委托的有关组织备案;
(4)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依据评估报告,按渝府发[2008]119号文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应当给付原土地使用者的费用进行审计确认(审计程序参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执行)。同时,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补偿价格协议。
(5)国土部门依照程序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注销;
(6)收回后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国土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按规划部门重新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评估。该评估报告应送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国土部门委托的有关组织备案;
(7)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国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确定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价格,并经集体研究会审确认。同时,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实行招拍挂出让。
(二)2008年11月20日渝府发[2008]119号文印发以后,国土部门依法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有形土地交易市场上招拍挂出让、规划部门依法批复增加建筑面积后受让方申请修订出让合同的,须严格按照渝府发[2008]119号文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三)2008年11月19日前国土部门已依法出让土地、规划部门已依法核发超建筑面积行政许可,受让方申请修订出让合同的,按原政策执行。
(四)2008年11月19日前国土部门已依法供应土地,在2008年11月20日之后规划部门依法批复增加建筑面积,因增加规模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须严格按渝府发[2008]119号文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五)符合渝府发[2008]119号文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国土部门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用途,在政府批复文书及划拨决定书中载明前述用途,权属登记机构据此予以土地登记;
2、业主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划拨性质的土地证,向国土部门申请将该项目中配建的联体商业用房对应的土地办理出让手续。国土部门依照规定程序向社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期间无书面异议的,与业主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3、业主依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期缴纳土地出让综合价金,权属登记机构依法办理用途变更登记。
(六)渝府发[2009]9号文第十七项“居住用房地下配套建设的车库和设备用房,免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按下列标准执行:
1、执行时段为2009年1月12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标准仅是针对在此期间国土部门依法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上公示招拍挂出让的情形;
2、2009年1月12之前国土部门已依法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上公示招拍挂出让(含依法协议出让)的,按原政策执行。
3、对居住用房地下配套建设的车库和设备用房,不计土地出让金的,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的计价条款中对免征土地出让金情形规范表述为:“居住用房××㎡的建筑面积对应的地下车库和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相应的××万元土地出让金不再征收”。
为充分体现土地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各区县(自治县)要按渝府发[2008]119号文精神,建立和完善土地成本审计(评估)机制:
主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成本审计(评估)工作,由市国土部门每年在全市A级土地评估机构、具有审计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中公开招标一批土地评估、审计中介机构专项从事此项工作。2009年中介机构招标的条件是:一是土地评估机构具有A级资质并从事土地评估工作两年以上;二是审计机构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注册会计师30人以上,具有从事大型国有企业(市国资委管辖的集团性公司)审计经验两年以上的。市国土房管局有关机构将采用抽签方式在此范围内随机选取土地评估机构,被选中的土地评估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审计中介机构原则上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拟供应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土地成本审计(评估)完毕,并将审计(评估)结果送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国土部门委托的有关组织备案。
主城规划区外的区县(自治县)要参照此规定制定中介机构选取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要加大对渝府发〔2008〕119号文中第五章法律责任执行力度的监督检查。凡违反渝府发〔2008〕119号、122号文规定的,将按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号)的规定启动行政问责。同时,要依法加强对国土部门工作人员的保护,凡遇恐吓、胁迫等危及人身安全等情形的,要立即向组织汇报并报公安机关。
(二)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在审计(评估)及价款拨付过程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审计(评估)机构在土地成本审计(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土地招拍挂出让成本审计(评估)工作,并由行业协会按行业规定进行处理;造成重大失误或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洛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以下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详细要求见规划技术要点通知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竞买的,要在联合竞买协议中明确各方出资比例及签订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为联合体或新成立的公司。申请人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手续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未按合同约定开工竣工、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用途搞商品房开发、拖欠土地出让金等情形之一的,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处理完毕之前,该申请人(包括其控股股东及其控股股东新设企业)不得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四、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12年1月7日至2012年2月5日到洛阳市地产交易中心获取挂牌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2012年1月7日至2012年2月5日,到洛阳市地产交易中心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并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须于2012年2月5日17时前转至洛阳市地产交易中心账户。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提交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12年2月6日17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地点为洛阳市地产交易中心;挂牌时间从2012年1月29日9时起至2012年2月7日16时止,不低于10日。
(一)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二)TDJY-2012-04号地块竞得人需在出让地块范围内无偿提供5000平方米商业和公益性用房,交给西工区政府用于解决被拆迁的配套设施建设问题;无偿提供15000平方米住宅,交给西工区政府用于被拆迁户的安置。
(三)TDJY-2012-05号地块地面资产按评估价2019.92万元一并处置。
(四)挂牌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如有变动,以洛阳市地产交易中心书面通知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苏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对五宗苏州市区地块组织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以上地块起报价包含毛地地价、地面建筑物拆迁安置补偿费、政府有关部门收取的行政规费。具体各项行政规费详见挂牌竞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竞价出让活动。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非房地产公司竞得后,可获得该地块上房地产单项开发经营权。个别地块的竞买人有一定的条件要求,具体详见特别说明。
苏地2013-G-128号地块为市政府建造的市保障性住房(定销商品房)项目,为确保工程如期完成,地块受让人须为在苏州市区已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且企业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元及以上。
详细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980号地产大厦8楼813办公室。 苏地2013-G-128号地块预报名时间:2014年1月4日上午9点起至2014年1月13日下午5时止工作日内;
报名及挂牌时间:2014年 1月14日上午9点起至2014年 1月23日下午4时止工作日内。
有意受让国有建设用地者,可在本公告明确后的挂牌期间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到市土地储备中心地产经营处报名应价,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缴纳应价保证金,应价金额必须在公告的起报价以上(含起报价)。至应价截止时间,若仅有一意向受让人应价,该应价人即为受让人。若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应价的,将于2014年1月24日下午1点30分在干将西路980号地产大厦四楼拍卖大厅进行竞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的应价保证金,在挂牌竞价结束后的第2个工作日后开始办理退款手续,保证金不计利息。
至挂牌竞价应价截止时间,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应价的,以竞价方式按蕞高报价确定土地受让人,若仅有一意向受让人应价,该应价人即为受让人。
有关本次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的具体组织和情况咨询,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本次国有建设用地挂牌竞价出让备有书面资料,敬请参与者于本公告发布三日后与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地产经营处联系、咨询并索取。咨询电线、;传真;联系人:汪钧、赵亚军、彭宅记、朱敏、余德军。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980号地产大厦。
相城区联系人:李晓华;联系电话 本次挂牌地块详细资料,也可在互联网上查阅。网址:。
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蕞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低于蕞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按照国家规定,目前我市工业用地出让蕞低价格标准为:袁州区204元/平方米(13.6万元/亩);丰城市168元/平方米(11.2万元/亩);高安市、樟树市120元/平方米(8万元/亩);靖安县、上高县、万载县84元/平方米(5.6万元/亩);奉新县、铜鼓县、宜丰县60元/平方米(4万元/亩)。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设立,分别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也就是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是一个空间概念,同一块建设用地,可以设立多种使用权。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蕞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蕞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活动结束。
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建议按照两个20%的要求,制定2008土地出让计划,即:经营性土地出让面积占土地出让计划总面积的20%;用于经济适用房及廉租房建设的土地面积占经营性土地出让面积的20%。同时,在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中安排适当的用地指标用于农村农民建房。
建议试行用地“预申请制度”,即:对列入招拍挂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国土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一方面可以防止土地流拍,另一方面使得土地供应和成交价格更接近市场需求。
一是建议对工业园区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按不同产业确定相应的投资密度,采取按投资额度供地的办法批供土地。今后投资强度低于每亩100万元的企业要限制进入工业园区,原出让的工业用地没达到每亩50万元的要限期达标。
二是建议推广土地容积率保证金制度,即:在土地出让后竞买保证金不能抵作出让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对没有改变容积率的,依法退回保证金;对擅自改变容积率的,按规定计算新的土地出让金,并在保证金中递减,确保土地收益不流失。
三是建议建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和竞买保证金审定制度,由出让人召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领导小组(由各级政府分管领导、监察、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领导组成)依据宗地评估报告确定。出让地块底价在拍卖前15分钟确定。
四是建议建立挂牌出让地块价格备案制度,挂牌时间期满后,由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领导小组依据出让地块的评估报告确定挂牌起始价,并备案进档。
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中,如果将土地供应价格明确列入协议内容,而在土地招拍挂中又被他人竞得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能会引起客商对政府的信誉度和其他法律问题的争议。因此,建议在今后的招商引资过程中不要将土地价格定“死”,蕞好在签约时以评估价或工业用地公布的蕞低价为招拍挂的起始价,列入协议内容。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若干意见〙(闽委办发〔2014〕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发〔2007〕19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辖区内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工业用地除外)规划条件的出具、变更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条件应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现状地形图。附图应当明确建设用地红线及五线(红线、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的具体界线控制要求,标明地块的区位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地块坐标及标高、道路红线坐标及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属于公共开放空间的应予注明。
第十一条 已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与合同有效期同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
规划条件的变更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一)因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或文物保护需要,造成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一)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符合变更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规划条件变更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变更规划条件的理由等有关内容。规划设计方案应表明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
(二)论证和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论证,并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或主要报刊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并对相关意见进行研究;涉及用地性质、容积率变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论证前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求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三)审定。变更规划条件用地性质、容积率的,论证和公示(听证)后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形成建议方案后附相关材料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其他强制性、限制性规划条件经论证和公示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批准。
(四)公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经依法批准的规划条件变更情况予以公布,同时通报同级监察、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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