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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洛阳又一大片地方要拆迁伊滨、洛龙、西工都有

admin2年前 (2024-09-27)洛阳产业信息368

  原标题:通告!洛阳又一大片地方要拆迁,伊滨、洛龙、西工都有......

  关于征收洛阳市2017年度第五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18年7月30日下发《关于洛阳市2017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8〕923号)予以批复,同意我市征收西工区红山乡蒋沟村和张岭村集体土地5.738公顷,其中耕地5.6467公顷、园地0.05公顷、其他农用地0.0413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西工区红山乡蒋沟村集体土地1.7251公顷,全部为耕地。四至范围:东至蒋沟村耕地,南至蒋沟村耕地,西至张岭村村界,北至蒋沟村耕地,拟作为市政基础设施用地。

  征收西工区红山乡张岭村集体土地4.0129公顷,全部为耕地。四至范围:东至蒋沟村村界,南至张岭村耕地,西至张岭村耕地,北至张岭村耕地,拟作为市政基础设施用地。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西工分局(西工区金谷园路78号,联系电线)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自通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对于不听劝阻抢种抢栽的,一律不予登记,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查处。

  七、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西工区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搞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关于征收洛阳市2014年度第六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18年6月15日下发《关于洛阳市实施2014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8〕779号),同意我市转用并征收伊滨区李村镇李南居委会等2个区、3个镇(街道)、1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18.5215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伊滨区诸葛镇康庄居委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3.017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城市用地、康庄居委会水浇地,南至城市用地,西至城市用地,北至城市用地,拟作为住宅用地。

  征收伊滨区诸葛镇康庄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2.866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康庄居委会水浇地,南至城市用地,西至城市用地,北至城市用地,拟作为住宅用地。

  征收伊滨区李村镇李南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1.1617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李南居委会采矿用地,南至农村道路,西至李南居委会采矿用地,北至沟渠,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李村镇油赵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2.1993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油赵居委会村庄,南至油赵居委会村庄,西至油赵居委会村庄,北至油赵居委会水浇地,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诸葛镇西棘针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0.5840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西棘针居委会村庄,南至西棘针居委会水浇地,西至西棘针居委会村庄,北至西棘针居委会村庄,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诸葛镇诸葛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0.3542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诸葛居委会村庄,南至诸葛居委会水浇地,西至诸葛居委会村庄,北至诸葛居委会水浇地,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诸葛镇诸葛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0.8928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诸葛居委会建制镇、村庄,南至顾龙路,西至诸葛居委会建制镇,北至诸葛居委会水浇地,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诸葛镇诸葛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0.2138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诸葛居委会村庄,南至伊东渠,西至诸葛居委会村庄,北至顾龙路,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诸葛镇诸葛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0.7472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诸葛居委会建制镇,南至诸葛居委会水浇地,西至诸葛居委会建制镇,北至伊东渠,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李村镇杨湾村集体建设用地0.6154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新民村水浇地、村庄,南至杨湾村村庄,西至国有土地,北至杨湾村村庄,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李村镇新民村集体建设用地0.2320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新民村农村道路,南至新民村村庄,西至新民村村庄,北至新民村林地、水浇地,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李村镇武屯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0.9209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武屯居委会村庄,南至武屯居委会村庄,西至武屯居委会村庄,北至武屯居委会村庄,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李村镇西柿园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0.4448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西柿园居委会村庄,南至白塔路,西至新源嘉苑9号小区,北至新源路,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李村镇西柿园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0.0499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西柿园居委会水浇地,南至西柿园居委会建制镇,西至西柿园建制镇,北至西柿园居委会建制镇,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李村镇武屯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0.5385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武屯居委会水浇地,南至武屯居委会水浇地,西至武屯居委会建制镇,北至武屯居委会建制镇,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李村镇武屯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0.1270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武屯居委会村庄,南至武屯居委会村庄,西至武屯居委会村庄,北至武屯居委会村庄,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李村镇武屯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0.6607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武屯居委会村庄,南至吉庆路,西至武屯居委会村庄,北至武屯居委会水浇地,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李村镇武屯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1.1271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武屯居委会村庄,南至顾龙公路,西至武屯居委会村庄,北至吉庆路,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李村镇武屯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0.8895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武屯居委会村庄,南至武屯居委会水浇地,西至武屯居委会村庄,北至顾龙公路,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李村镇南寨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0.4476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武屯居委会水浇地、南寨社区采矿用地,南至南寨社区采矿用地,西至南寨社区采矿用地,北至8号小区,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李村镇袁付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0.0269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袁付居委会村庄,南至袁付居委会水浇地,西至袁付居委会水浇地,北至袁付居委会村庄,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车圪垱村集体建设用地0.4052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车圪垱村村庄,南至车圪垱村村庄,西至城市用地、车圪垱村村庄,北至车圪垱村村庄,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按照行政管辖范围分别到洛龙区国土资源局(洛龙区行政中心7楼,联系电线)、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伊滨分局(伊滨区管委会西楼5楼517房间,联系电线)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对于不听劝阻抢种抢栽的,一律不予登记,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查处。

  七、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洛龙区政府和伊滨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关于征收洛阳市2014年度第一批保障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18年7月19日下发《关于洛阳市实施2014年度第一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8〕903号),同意我市征收瀍河区瀍河乡塔东村和西工区洛北乡金谷园村等2个区、2个乡、4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91.1681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瀍河区瀍河乡塔西村和塔东村集体土地40.0635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四至范围:东至塔东村城市用地,南至塔西村城市用地,西至铁路用地,北至塔东村城市用地,拟作为住宅项目建设用地。

  征收瀍河区瀍河乡塔东村集体土地12.3722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四至范围:东至史家湾村城市用地,南至塔东村城市用地,西至塔东村城市用地,北至塔东村城市用地,拟作为住宅项目建设用地。

  征收西工区洛北乡金谷园村集体土地2.1725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四至范围:东至西工区建成区,南至西工区建成区,西至西工区建成区,北至西工区建成区,拟作为住宅项目建设用地。

  征收西工区洛北乡金谷园村集体土地9.4275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四至范围:东至西工区建成区,南至西工区建成区,西至西工区建成区,北至西工区建成区,拟作为住宅项目建设用地。

  征收西工区洛北乡金谷园村集体土地0.8404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四至范围:东至西工区建成区,南至西工区建成区,西至西工区建成区,北至西工区建成区,拟作为住宅项目建设用地。

  征收西工区洛北乡西下池村集体土地1.8004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四至范围:东至洛阳单晶硅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有住宅用地,南至丽春东路,西至洛阳精密机床厂等国有建设用地,北至洛阳精密机床厂,拟作为住宅项目建设用地。

  征收西工区洛北乡西下池村集体土地23.1314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四至范围:东至解放路及国有住宅用地,南至国有住宅用地,西至芳林路及国有住宅用地,北至电业局家属院等国有建设用地,拟作为住宅项目建设用地。

  征收西工区洛北乡西下池村集体土地1.3601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四至范围:东至芳林路,南至丽春东路,西至洛阳人造板厂及国有住宅用地,北至西工区公共管理用地,拟作为住宅项目建设用地。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按照行政管辖范围分别到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瀍河分局(瀍河区民族路26号,联系电线)、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西工分局(西工区金谷园路103-10号,联系电线)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自通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对于不听劝阻抢种抢栽的,一律不予登记,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查处。

  七、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瀍河区政府、西工区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搞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关于征收X010掘丁线寇店至吕店段改建

  工程(伊滨区段)项目建设用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18年6月15日下发《关于X010掘丁线寇店至吕店段改建工程(伊滨区段)项目建设工程项目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8〕777号),同意我市转用并征收伊滨区寇店镇韩寨村等9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23.1214公顷(耕地22.1141公顷、园地0.3027公顷、其它农用地0.7046公顷),征收伊滨区寇店镇水泉村等6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4.1829公顷、未利用地0.4049公顷,转用国有农用地0.1148公顷、未利用地1.7834公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6.4136公顷,共计36.021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伊滨区寇店镇水泉村集体土地10.0424公顷,其中农用地8.1754公顷(耕地8.1347公顷、其他农用地0.0407公顷)、建设用地1.4621公顷、未利用地0.4049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寇店镇杨裴屯村集体土地3.1394公顷,其中耕地2.9336公顷、其他农用地0.2058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寇店镇孙窑村集体土地2.9661公顷,其中农用地2.7243公顷(耕地2.712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8公顷)、建设用地0.2418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寇店镇马寨村集体土地3.9512公顷,其中农用地3.6544公顷(耕地3.6231公顷、其他农用地0.0313公顷)、建设用地0.2968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寇店镇寇店村集体土地1.3985公顷,其中农用地0.4074公顷(耕地0.406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5公顷)、建设用地0.9911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寇店镇朱窑村集体土地1.3398公顷,其中农用地1.3146公顷(耕地1.1924公顷、其他农用地0.1222公顷)、建设用地0.0252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寇店镇韩寨村集体土地3.3329公顷,其中耕地2.7537公顷、园地0.3027公顷、其他农用地0.2765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寇店镇沙沟村集体土地0.3428公顷,其中耕地0.341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7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寇店镇李家村集体土地1.1961公顷,其中农用地0.0302公顷(耕地0.016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41公顷)、建设用地1.1659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伊滨分局(伊滨区管委会西楼5楼517房间,联系电线)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自通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对于不听劝阻抢种抢栽的,一律不予登记,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查处。

  七、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伊滨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搞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关于征收洛阳万安山伊洛大道南环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18年7月6日下发《关于洛阳万安山伊洛大道南环路—苏沟村1号桥北(K0+000—K0+950)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8〕848号),同意我市转用并征收伊滨区诸葛镇刘沟村等2个镇、3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5.4417公顷(其中耕地4.4941公顷、园地0.0051公顷、其它农用地0.9425公顷),征收伊滨区诸葛镇梁村社区集体建设用地1.131公顷、未利用地0.0641公顷,共计6.6368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伊滨区李村镇上庄社区集体土地0.0051公顷,全部为园地。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诸葛镇梁村社区集体土地5.9459公顷,其中农用地4.7508公顷(耕地3.8667公顷、其他农用地0.8841公顷)、建设用地1.1310公顷、未利用地0.0641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诸葛镇刘沟村集体土地0.685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6274公顷、其他农用地0.0584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伊滨分局(伊滨区管委会西楼5楼517房间,联系电线)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自通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对于不听劝阻抢种抢栽的,一律不予登记,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查处。

  七、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伊滨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关于征收洛阳市高铁大道跨伊河大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18年6月21日下发《关于洛阳市高铁大道跨伊河大桥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8〕797号),同意我市转用并征收伊滨区诸葛镇刘福村等2个区、2个镇(街道)、4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13.1034公顷(其中耕地9.7267公顷、园地1.2796公顷、林地1.6115公顷、其它农用地0.4856公顷),征收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刘富村等2个区、2个镇(街道)、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0.9534公顷、未利用地0.7108公顷,转用国有其他农用地0.3751公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6748公顷、国有未利用地3.6025公顷,共计19.42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伊滨区诸葛镇司马社区集体土地5.3205公顷,其中耕地3.8017公顷、园地1.2796公顷、其他农用地0.2392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诸葛镇西棘针社区集体土地0.4052公顷,全部为耕地。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诸葛镇西马社区集体土地4.8682公顷,其中农用地4.1574公顷(耕地2.4539公顷、林地1.6115公顷、其他农用地0.092公顷)、未利用地0.7108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刘富村集体土地4.1737公顷,其中农用地3.2203公顷(耕地3.0659公顷、其他农用地0.1544公顷)、建设用地0.9534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按照行政管辖范围分别到洛龙区国土资源局(洛龙区行政中心7楼,联系电线)、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伊滨分局(伊滨区管委会西楼5楼517房间,联系电线)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自通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对于不听劝阻抢种抢栽的,一律不予登记,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查处。

  七、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洛龙区政府和伊滨区管委会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关于征收洛阳市掘丁路(堤顶路至顾龙路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18年6月21日下发《关于洛阳市掘丁路(堤顶路至顾龙路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8〕798号),同意我市转用并征收伊滨区庞村镇掘山村等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6.9791公顷(其中耕地2.915公顷、其他农用地4.0641公顷),征收伊滨区庞村镇掘山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3.2233公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1878公顷,共计10.3902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伊滨区庞村镇掘山村集体土地7.4608公顷,其中农用地4.2375公顷(耕地0.3583公顷、其他农用地3.8792公顷)、建设用地3.2233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庞村镇门庄村集体土地2.7416公顷,其中耕地2.5567公顷、其他农用地0.1849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伊滨分局(伊滨区管委会西楼5楼517房间,联系电线)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自通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对于不听劝阻抢种抢栽的,一律不予登记,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查处。

  七、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伊滨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搞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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