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2023年度第十二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下窑社区1个社区集体土地3.6218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拟作为洛阳市2023年度第十二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东至瀍河建成区、洛阳市三乐食品总厂用地,西至瀍河建成区,南至瀍河建成区、洛阳市三乐食品总厂用地,北至瀍河建成区、中国人民解放军96263部队、洛阳市瀍河区北窑回小用地。
拟征收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下窑社区集体建设用地3.6218公顷。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标准为148.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蕞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4.25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222.75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806.756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537.8373万元,社会保障费用268.9187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537.8373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268.9187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拆迁安置。该批次涉及拆迁,瀍河回族区政府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地址:瀍河区九都东路18号,电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可向至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瀍河分局(地址:瀍河区九都东路26号,电话)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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