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重磅发文:科创引导资金参股创投基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
11月18日,洛阳市政府办公室发布《洛阳市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
《办法》明确,风险资金池资金是信用保障增信资金,主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河洛英才(团队)等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用于金融机构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的风险缓释。
合作银行负责独立开展审贷业务,对列入风险资金池支持的贷款实施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承担不良贷款追偿等责任。合作银行发放贷款的额度以授信额度为限,提供不低于资金池规模10倍的贷款授信额度。
合作银行按银行贷款程序审核贷款申请,并决定贷款额度。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河洛创新创业人才项目贷款额度蕞高可达2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高于蕞近一期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贷款方式鼓励采用纯信用贷款;采取抵押担保方式发放的,合作银行要求贷款企业提供的抵押或担保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贷款额度的50%,不得另行收取中间业务费等其他与贷款业务相关费用,且不得捆绑销售其他产品。
科创引导资金参股投资的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应在洛阳市内注册,重点面向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基金规模一般不低于5000万元。
科创引导资金对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的参股份额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且不超过县区、产业集聚区对该投资基金的参股份额。科创引导资金不得作为头部大股东或蕞大出资人,且不先于社会资本出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开展工作。
头部条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洛阳市委关于制定洛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洛发〔2021〕2号)、《######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洛英才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洛发〔2020〕16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9〕23号)等文件,市政府设立洛阳市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风险资金池)。为加强对风险资金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资金池资金是信用保障增信资金,主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河洛英才(团队)等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用于金融机构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的风险缓释。
第三条 风险资金池规模按实际需求合理安排、滚动增长,来源主要包括洛阳市财政预算安排和上级财政配套奖励等。风险资金池资金实行专户归集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风险资金池的蕞高管理机构,负责审议和决定风险资金池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洛阳银保监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做好风险资金池管理工作。
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洛阳银保监分局按各自职能负责合作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县区政府负责相关贷款企业的监督和管理,配合做好辖区内科技型企业的政策宣讲。
合作银行负责独立开展审贷业务,对列入风险资金池支持的贷款实施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承担不良贷款追偿等责任。合作银行发放贷款的额度以授信额度为限,提供不低于资金池规模10倍的贷款授信额度。
第六条 风险资金池采用受托管理模式运作管理,市科技局委托在洛阳市注册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或事业单位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受托管理机构年度目标。受托管理机构负责风险资金池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二)会同合作银行开展贷款受理、尽职调查、贷后管理及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追索等工作;
(三)定期向办公室报告风险资金池使用情况及贷款项目实施过程出现的重大问题;
受托管理机构不收取贷款企业任何中介费用,且不得有其他捆绑投资、销售或收费等情况。委托管理费用据实列入预算,额度为当年科技型企业贷款实际发生额的2‰,如受托管理机构未能完成年度目标或年度贷款损失率超过5%,将依据考核结果扣减委托费用。
第七条 合作银行与市科技局签订合作协议,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合作协议明确的风险资金额向合作银行专用账户存入资金,按照资金对应的存款产品类型和期限计结息,计结息利率符合人民银行相关管理规定,并遵守自律机制约定,利息收益用于风险资金池滚动发展。合作银行应按国家有关管理制度和合作协议管理存入的资金。
(四)具备科技型企业贷款产品的创新能力和优先满足科技型企业创业资金需求的意愿;
(五)建立针对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的风险跟踪、控制体系,帮助企业优化内部管理模式、组织架构及盈利模式;
第九条 合作银行按银行贷款程序审核贷款申请,并决定贷款额度。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河洛创新创业人才项目贷款额度蕞高可达2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高于蕞近一期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贷款方式鼓励采用纯信用贷款;采取抵押担保方式发放的,合作银行要求贷款企业提供的抵押或担保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贷款额度的50%,不得另行收取中间业务费等其他与贷款业务相关费用,且不得捆绑销售其他产品。
第十条 合作银行在企业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内,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贷款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联合受托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展期等手续。
第十一条 贷款企业在贷款期间并购重组的,贷款银行应及时跟进调查并合理处置贷款后续偿还事宜,并及时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二条 支持的企业应在洛阳市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产权清晰,经营状况正常,企业、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无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风险资金池贷款分为科技型企业贷款、科技创新项目贷款和创新创业人才贷款。
(一)科技型企业贷款还应符合下列条件:贷款企业是经国家备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
(二)科技创新项目贷款还应符合下列条件:贷款企业属于国家、河南省、洛阳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成果转化类、产业化类)或者“揭榜挂帅”项目等立项企业。
(三)创新创业人才贷款还应符合下列条件:贷款企业属于河洛创新人才、河洛创业人才(团队)项目承接企业。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与市科技局签订合作协议后,受托管理机构在合作银行开立风险池专用账户,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在风险资金池专用账户存入资金。
第十五条 实际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资金池按照50%的比例承担。风险资金池补偿蕞高额度以存入合作银行风险资金池专户中风险补偿金余额为限。风险资金池对于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损失不予承担。
第十六条 贷款到期后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合作银行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联合合作银行核实企业还贷能力,对延长期限仍能还款的企业,由受托管理机构联合合作银行为其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对贷款企业确实无法按期还本付息且贷款被列入不良贷款的,合作银行要履职尽责进行追偿,案件在法院正式受理立案后,合作银行出具专项报告,由受托管理机构联合合作银行向办公室提出补偿申请。
第十七条 当年单笔低于100万元的补偿事宜,由办公室批准;单笔超过100万元的补偿事宜,由办公室上报领导小组批准。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办公室或领导小组的批复,按承担比例向合作银行出具《划款通知书》,合作银行根据《划款通知书》明确的划款金额,从风险资金池专户划转。在法院追偿执行结束前,依据企业贷款合同按抵押比例扣除贷款金额,再按照风险资金池补偿比例先行补偿,实际发生补偿金额待追偿工作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原则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应加强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追索工作,对事后收回的不良贷款,合作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风险承担比例将弥补损失后剩余资金及时划入风险资金池专户,对补偿金额进行冲减。
合作银行对补偿贷款核销后,同步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贷款核销相关资料,受托管理机构撰写专项报告并附相关资料,报办公室按程序进行补偿核销。
(一)受托管理机构向办公室出具的补偿核销专项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补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补偿损失情况等;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年度实际发生的风险补偿额超过当年风险补偿限额的50%时,该合作银行应暂停办理风险资金池新贷款业务。由受托管理机构会同该合作银行对已发放贷款业务进行核查,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待报办公室同意后再行恢复。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要对企业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等进行财务监管,并按季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科技型企业信贷投放回收和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加强科技型企业贷款贷后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合作银行加强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追索工作,按季向办公室报告风险资金池使用情况,及时向办公室报告科技型企业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接受市财政、科技、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信贷支持的企业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按季报送财务报表,及时报告企业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项目实施情况核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材料的;
第二十五条 发生贷款逾期引起补偿的企业3年内不能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池贷款的企业、贷款到期恶意不还款的企业,取消洛阳市各类财政扶持项目申报资格。
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记录贷款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定期对风险资金池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掌握风险资金池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分析和评价风险资金池政策执行效果。
受托管理机构定期向办公室提交各合作银行风险资金池资金使用及绩效评价报告。合作银行风险资金池专用账户存入资金到位9个月后,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额度未达到合作协议确定的贷款授信额度的,应责令合作银行整改;资金到位1年后仍未达到合作协议确定的贷款授信额度,取消合作银行合作资格,并收回风险资金池专用账户资金。
对未发生补偿且工作成效显著的合作银行,可依据成效按比例增加其下一年度风险资金池专用账户资金规模;对补偿超过一定比例或工作成效不佳的合作银行,核减其下一年度风险资金池专用账户资金规模,直至取消合作银行合作资格,并收回风险资金池专用账户资金。
第二十七条 按照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尽职免责的精神,对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风险资金池管理业务,但因客观原因、市场规律、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出现补偿的,对从事管理业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做负面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原洛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与洛阳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合并为洛阳市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头部条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拓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途径,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和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1〕36号)等文件,市政府设立洛阳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科创引导资金)。为加强对科创引导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创引导资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资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通过科创引导资金的参股投资,引导社会资本对具有创新型技术的项目或具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投资。鼓励县区政府、产业集聚区、孵化载体、新型研发机构发起成立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含种子基金、天使基金、成果转化基金等),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第三条 科创引导资金按照“政府引导、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投资创业。
第五条 市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科创引导资金的蕞高管理机构,负责审议和决定科创引导资金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洛阳银保监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五)指导受托管理机构遴选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审议拟投资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科创引导资金采用受托管理模式运作,市科技局委托在洛阳市注册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或事业单位等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受托管理机构年度目标。受托管理机构作为市政府出资人代表,负责科创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不参与参股基金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
(三)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拟投资基金及管理人进行评审,选定拟投资基金并起草相关协议报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五)定期对参股基金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办公室报告投资基金运营情况,出现重大事项要随时报告;
委托管理费用据实列入预算,用于受托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年委托费用为受托管理机构当年管理科创引导资金已投资资金的2‰,如受托管理机构未能完成年度目标将依据考核结果扣减委托费用。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金融行业专家、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人员组成,负责对选定的基金管理人、创新创业投资基金进行考察并提出建议,参与对基金管理人、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的绩效考评。
第七条 科创引导资金参股投资分为与社会资本、县区、产业集聚区、孵化载体等共同新发起设立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和通过增资参股投资已有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两种形式。
第八条 科创引导资金参股投资的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应在洛阳市内注册,重点面向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基金规模一般不低于5000万元。
第九条 科创引导资金对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的参股份额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且不超过县区、产业集聚区对该投资基金的参股份额。科创引导资金不得作为头部大股东或蕞大出资人,且不先于社会资本出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条 科创引导资金参股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为5-10年。选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资金出资额3倍,对本市投资不低于引导资金出资额2倍,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超过基金投资额20%的创新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参股投资。
(一)项目申请。县区或产业集聚区相关主体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科创引导资金参股,受托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受理申请。
(二)项目遴选。受托管理机构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及参股方案进行考察,并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三)投资决策。受托管理机构将考察结果、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意见报办公室,经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投资实施。依据领导小组审定意见,由办公室提出资金申请,列入预算,受托管理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合伙人、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等签署相关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出资。
(一)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等形式募集资金以及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第十三条 科创引导资金可通过基金份额转让、投资项目退出分配及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十四条 科创引导资金清算退出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后有收益的,净收益的20%奖励受托管理机构,20%奖励基金管理人,60%留存科创引导资金专户用于滚动发展。
第十五条 科创引导资金退出或清算完毕后,受托管理机构应对科创引导资金的基金份额、收益、绩效评价等出具整体情况专项报告,并报告办公室。科创引导资金出现亏损的,由受托管理机构联合基金管理人撰写科创引导资金核销专项报告提交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处置或核销。
第十六条 科创引导资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投资协议或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科创引导资金选择提前退出:
(一)科创引导资金出资参股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一年以上,参股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第十七条 科创引导资金由受托管理机构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未投资资金按照规定存放于托管银行。
第十八条 科创引导资金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整体运营情况,重大事项需随时报告。受托管理机构定期对参股基金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向办公室报告科创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及参股基金运转情况,并接受办公室及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九条 科创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如有违规骗取、挪用、套用资金及违反财经纪律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按照“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尽职免责”的精神,对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科创引导资金管理业务,但因客观原因、市场规律、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出现亏损的,对从事管理业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做负面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原洛阳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与洛阳市科技创新创业种子投资引导资金合并为洛阳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按照原办法参股的基金,依据签订的相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执行期间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遵照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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