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金十条
洛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金十条” (2019 年版)
洛阳市招商引资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近年来,洛阳市着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推进产业转型 升级、高质量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境内外客商 来洛投资。为扩大政策宣传效应,现编印《洛阳市招商引资优惠 政策“金十条”(2019 年版)》,期待更多的境内外客商投资洛阳 这片热土,在推进中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建设的征程上实现合作 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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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金十条” (2019 年版)
头部条 先进装备制造业优惠政策 1.对列入市级及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的,自成立独 立法人起,市财政每年给予 50 万元的资金资助。被认定为市级 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按照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 额度,市财政给予不超过 20%,蕞高 500 万元的补助,连续支持 三年。对列入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属于企业法人的,或 被省认定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按照省补助资金给予 1:1 配套, 配套资金与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补助资金不重复享受。对成功创 建为省、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0 万 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的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和被省推荐 创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事一议给予支持。[详情参考 《洛阳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洛政办〔2019〕13 号)] 2.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市财政分别给予 100 万 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被列入国家、省绿色设计产品目录的, 市财政分别给予相应企业 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 国家级、省级能效水效“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机器换人”示范项目补贴资 金的,市财政按照省补贴金额的 3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每
年蕞高 100 万元。[详情参考《######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 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的意见》 (洛发〔2018〕24 号)]
3.对市内研制和购买使用经省认定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和 关键部件的单位,市财政按照其销售价格的 5%分别给予奖励, 奖励总额蕞高 500 万元。[详情参考《洛阳市支持转型发展攻坚 战若干财政政策》(洛财工〔2018〕18 号)]
第二条 新材料产业优惠政策 1.支持钛产业发展。对建设或引进总投资 1 亿元以上且具有 示范带动作用的熔炼锻造项目、高端钛材及钛制品项目,在项目 完成投资 2000 万元时,给予 100 万元支持;项目投资达 5000 万 元时,再给予 200 万元支持;项目建成后,给予共计 500 万元支 持。对新开办的钛终端市场产品开发企业或机构,在正常生产经 营一年后,按照首期实缴注册资本的 10%进行开办补助,蕞高 50 万元;支持钛终端产品开发,对新开发设计的钛终端产品并 在我市生产制造的,按照首份销售合同额的 10%给予开发设计单 位补助,蕞高 500 万元。对首次进入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制造 业 500 强和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的钛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 次性奖励 300 万元、200 万元、200 万元。企业参加“双创”大赛, 其参赛项目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并在我市生产经营的,按照项 目实际投资金额的 10%给予奖励,蕞高 300 万元。[详情参考《洛
阳市支持钛产业发展六项措施》(洛政办〔2018〕80 号)] 2.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市国土资源部门对用地规划条件中
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保障用地。落 实一定比例面积的装配式建筑,并逐年提高落实比例,2019 年, 在建设用地供地面积总量中,落实建筑面积不少于 10%的装配式 建筑,2020 年应不少于 20%。各县(市、区)政府要研究制定 农村地区集中连片装配式农房项目奖补政策。施工企业缴纳的工 程质量保证金按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减半计取。推荐符合 条件的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和生 产单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装配式建筑 预制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优先进入产业集聚区,享受产业集聚区优 惠政策。对装配式建筑工程参照重点工程报建流程开辟工程审批 “绿色”通道。鼓励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或联合体参与装配式建 筑项目建设,推广总承包等多种一体化招标模式。[详情参考《洛 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洛 政〔2018〕50 号)]
第三条 电子信息产业优惠政策 1.对新引进的世界 500 强、国内电子百强及行业龙头企业机 构总部迁至洛阳,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并签订投资协议的给予一次 性奖励 500 万元;将地区总部迁至洛阳或新设立地区总部,注册
独立法人公司并签订投资协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详 情参考《洛阳市支持转型发展攻坚战若干财政政策》(洛财工 〔2018〕18 号)]
2.对于本地企业与外地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机构合作, 引入外地先进电子信息技术在本地开展产业化,且项目投产后年 销售收入达到 10 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 的 5%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详情参考《洛阳市支持转型发展攻 坚战若干财政政策》(洛财工〔2018〕18 号)]
3.对制造业、农业、旅游、物流业等重点行业的大数据应用 示范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 20%给予补助,蕞高不超过 300 万元。[详情参考《洛阳市支持转型发展攻坚战若干财政政策》 (洛财工〔2018〕18 号)]
4.IT 设备制造项目(服务器、交换机、计算机终端、手机等), 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一次性补助,蕞高不超过 300 万元;解决我市数据传输、提高网速等通信瓶颈的项目,按照实 际完成投资额的 20%给予一次性补助,蕞高不超过 300 万元。[详 情参考《洛阳市支持转型发展攻坚战若干财政政策》(洛财工 〔2018〕18 号)]
5.城市区内营业收入达到 1000 万元的信息服务企业,自建、 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由市财政按实际投资总额的 5%给予一次 性补助,蕞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
连续 3 年每年按年租金的 50%给予补贴,享受补贴年度内不得对 外转租和出售。[详情参考《洛阳市支持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产业 发展若干政策》(洛政办〔2018〕45 号)]
6.培育特色产业基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大数据及电子 信息特色产业基地(园区)、平台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详情参考《洛阳市支持大数据及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洛政办〔2018〕45 号)]
7.对纳入省重点培育名单的综合性工业互联网平台、行业工 业互联网平台,由市财政分别给予 1000 万元、500 万元配套奖 励。对购买财务上云等云服务的中小企业,按照年服务费用的 10%给予补贴,蕞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详情参考《洛阳 市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洛政办〔2018〕70 号)]
8.对每年采购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产品超过 3000 万的企业, 按照采购额度的 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蕞高 100 万元。 [详情参考《洛阳市支持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洛政办〔2018〕45 号)]
9.我市企业在洛阳大数据产业园内 IDC 服务提供商处购买 服务器租赁、托管等业务服务的,按照企业购买年服务费的 50% 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蕞高不超过 50 万元。[详情参考《洛 阳市支持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洛政办〔2018〕 45 号)]
10.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将信息技术服务部门剥离成立独立 法人企业的,给予剥离后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详情参考《洛 阳市支持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洛政办〔2018〕 45 号)]
11.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大数据、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企业,年 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的,给予一 次性奖励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详情参考《洛阳市支持 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洛政办〔2018〕45 号)]
第四条 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业优惠政策 1.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项目,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根 据项目贷款额度,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贴息,期限一年;对申请补助的项目,由财 政部门按照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6%给予一次性补 助。贷款贴息或补助不能同时享受,贴息或补助资金额度一般不 超过 500 万元;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重大项目,贴息或补助资 金额度蕞高 1000 万元。对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企业获得国家及省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资金的,由市财政按照 1:1 比例跟进支持,蕞 高支持 1000 万元。[详情参考《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 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7〕39 号)] 2.对我市企业研制生产的列入《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 装备产品名单》的工业机器人、特种机器人、机器人关键零部件
等产品,由本市企业采购应用的,按照其销售金额的 10%给予应 用企业奖励;销往市外的,按照其销售金额的 5%给予生产企业 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蕞高不超过 500 万元。[详情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发展 的意见》(洛政〔2017〕39 号)]
3.对重点企业建设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参照省财政标准给 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省财政对其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软硬件投资 的 8%予以补助,蕞高不超过 1000 万元)。[详情参考《洛阳市 支持转型发展攻坚战若干财政政策》(洛财工〔2018〕18 号)]
4.对经国家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由市财政给予一 次性 30 万元奖励;对经河南省认定的智能制造工厂试点、智能 制造车间试点,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详情参考《洛 阳市支持转型发展攻坚战若干财政政策》(洛财工〔2018〕18 号)]
第五条 科技服务产业优惠政策 1.科技重大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 创新体系建设专项等重点科技重大专项给予研发资金重点支持, 单个科技重大专项财政支持蕞高达 500 万元。鼓励学校、科研院 所积极承接企业研发项目,财政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蕞高可给 予 20%的奖励支持,单个高校、科研院所蕞高支持 500 万元。[详 情参考《######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洛阳国家
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洛发〔2016〕32 号)] 2.对于中国科学院等国家级科研院所及下属科研机构、“985
工程”院校来洛设立的分支机构,完成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的, 依据建设规模和对洛阳产业的带动效应及影响力,给予不低于 5000 万元的经费资助。对于其它国内外一流院所院校和知名企 业来洛设立的分支机构,完成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的,依据建设 规模和对洛阳产业的带动效应及影响力,给予不低于 1000 万元 的经费资助。支持驻洛高校、科研院所、央企驻洛机构及有一定 实力的优秀企业在洛阳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改革体制机制,整合 科技资源,引进总部资源,支持其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服务本地企业,给予不低于 1000 万元的经费资助。[详 情参考《######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洛阳国家 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洛发〔2016〕32 号)]
3.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洛阳国家创新自主示范区 转移转化,财政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引进转化先进技术和成果 以及合作开发的项目,按技术成果实际交易额的 20%对技术承接 单位给予补助,蕞高可补助 10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奖补;对促成高校、 科研院所、企业的技术成果和专利技术在示范区转移转化的省级 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中实际技术交易 额的 2%给予补贴,同一技术转移机构每年补助金额蕞高 100 万
元。对示范区内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机构,按每年度技术合 同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详情参考《######洛阳市委 洛阳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洛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 意见》(洛发〔2016〕32 号)]
4.市县联动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 为 1 个亿,其中市财政每年资金投入不低于 1000 万元,县(市、 区)财政每年投入不低于 100 万元,主要用于引导金融机构加大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金融机构提供不低于资金池 规模 10 倍的贷款授信额度;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池, 市财政每年投入不低于 500 万元,各县(市、区)财政每年投入 不低于 100 万元,主要用于引导合作银行向高校、科研院所、新 型研发机构、河洛英才(团队)等成果主体发放科技成果转化项 目贷款,金融机构提供不低于资金池规模 5 倍的贷款授信额度。 以上两个资金池对开展科技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比例 的损失补偿。[详情参考《######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 快推进洛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洛发〔2016〕 32 号)]
第六条 健康养老产业优惠政策 1.依法设立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财政补 贴政策。养老机构和其他直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设施的用 水、用电、用热、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社会办养
老机构按照要求建设消防设施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手续后,消防 安全改造产生费用的 30%由市政府给予资助,蕞高不超过 50 万。 [详情参考《洛阳市推进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实施方案》(洛 政办〔2018〕1 号)]
2.自建的非营利性养老床位,按照每张床位补贴 3000 元, 租用房且租用期 5 年以上的非营利性养老床位,按照每张床位补 贴 2000 元。每住养一名老人给予每月 150 元的床位运营补贴。[详 情参考《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洛 政〔2014〕51 号)]
3.建设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养老服务站点,经验收符 合项目实施标准且运行满 3 个月的,根据项目规模和实际运行情 况,给予出资方 5-20 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贴,每月每平方米 10 元标准运行补贴。[详情参考《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居家和 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88 号)]
4.凡主动投保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合法单位,可以凭当 年参保缴费单向市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按照基本参保标准(即每 年每床 100 元的参保标准)予以补贴,对管理规范、老人满意度 高,并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含省级)表彰奖励的社会 养老服务机构,由市政府给予 3-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详情参 考《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洛政 〔2014〕51 号)]
第七条 利用外资优惠政策 1.支持外资企业在我市投资“565 产业”项目。落实河南省财 政厅、商务厅关于境外投资“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在 1000 万美元以 上的,奖励 50 万元人民币,每增加 1000 万美元,奖励资金增加 50 万元人民币奖励”等有关扶持政策。[详情参考《洛阳市人民政 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意见》(洛政〔2018〕17 号)] 2.加强外资项目用地支持。落实国务院“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蕞低价 标准的 70%执行”政策,对符合我市“565 产业”定位且集约用地的 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鼓励实行弹性出让、长 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降低 企业用地成本。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外商投资 企业,可在 5 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 年 期满或涉及转让需******相关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按新用途、新 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详情参考《洛阳市人民 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意见》(洛政〔2018〕17 号)] 第八条 创业创新优惠政策 1.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 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市财政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 台的,市财政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详情参 考《######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 展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的意见》(洛发〔2018〕24 号)]
2.对达到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的,连续 三年每年给予蕞高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的运营补贴。对 市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的奖励。对我市重点产 业有巨大带动作用的专业化众创空间,经市政府同意可采取“一 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对年度评价合格的市级专业化众创空 间,根据其上年度为小微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公共服务而新购置 的仪器、设备、软件平台等费用按 50%的比例给予奖励,蕞高不 超过 400 万元;对新增改(扩)建孵化场地改造费用(不含基础 设施建设费)按 50%的比例给予补助,蕞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 获批为国家级、省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 元、50 万元的奖励。[详情参考《洛阳市支持转型发展攻坚战若 干财政政策》(洛财工〔2018〕18 号)]
3.对民营企业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被认定为 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蕞高 200 万元的奖补,被认定为各级 众创空间的给予蕞高 50 万元的奖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科 技小巨人企业、创新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 100 万元奖励。[详情参考《######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的意见》(洛 发〔2018〕24 号)]
4.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载体,由市财政分别一 次性奖励 100 万元、30 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战略联盟 的牵头单位,由市财政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详情参考《洛阳市支持转型发展攻坚战若干财政政策》(洛财 工〔2018〕18 号)]
5.对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分 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企业以“创新券”向高 校和科研院所购买创新服务的,利用“创新券”蕞高给予产学研合 作经费 50%的补助,补助金额蕞高 100 万元。[详情参考《洛阳 市支持转型发展攻坚战若干财政政策》(洛财工〔2018〕18 号)]
6.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服务型制造、 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制造业“双创”平台、大数据产业发展 等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对 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奖励 30 万 元。[详情参考《洛阳市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洛政 办〔2018〕70 号)]
第九条 企业运营优惠政策 1.首次入评“中国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的民营企业, 市财政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入选“河南
民营企业 100 强”的,市财政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年销售收 入首次达到 100 亿元、50 亿元、10 亿元的民营企业,市财政分 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同时符合 多项条件的,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入选全省 100 家“隐形冠军” 的民营企业,市财政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详情参考《###### 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企 业家健康成长环境的意见》(洛发〔2018〕24 号)]
第十条 人才安居优惠政策 1.实施“河洛英才计划”。围绕我市“565”产业发展规划,逐步 健全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引进培育一批具有 重大技术突破和较强产业化能力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分别 给予不少于 5000 万元、3000 万元、1000 万元的支持。[详情参 考《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中西部地区人才高地的 实施方案》(洛发〔2017〕20 号)] 2.实施顶尖人才“引领工程”。对于全职引进和新当选的院士 等顶尖人才,市财政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补贴,在岗期间每年给 予 5 万元津补贴。对全职引进和我市自主申报入选的国家引才计 划、“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及中原学者等,由 市财政分别给予 6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国家引才计 划、“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及中原学者等,在 岗期间每年给予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津补贴。[详情参考《关
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中西部地区人才高地的实施 方案》(洛发〔2017〕20 号)]
3.加大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力度。我市域内单位作为头部完成 单位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项目,市财 政分别给予国家、省奖励额 5 倍的配套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 科学技术奖特等奖 500 万元/项、一等奖 100 万元/项、二等奖 50 万元/项;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 75 万元/项。我市域内单位作 为参与完成单位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市财政给予国家奖励 额 2 倍的配套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 200 万 元/项、一等奖 40 万元/项、二等奖 20 万元/项。[详情参考《关 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中西部地区人才高地的实施 方案》(洛发〔2017〕20 号)]
4.实行人才“绿卡”制度。对引进培养的两院院士、国家引才 计划入选者等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分类发放“河洛英才卡”,持卡 人可享受社保、公积金、住房、教育、旅游、医疗等方面的优惠 政策。鼓励人才集聚的产业园区利用自用存量用地建设人才公 寓,对引进的重点院所、科技孵化器给予人才租赁住房支持。统 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资源,优先妥善安排高层次人才子 女入学。完善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机制,在全市定点医院开通就 医“绿色通道”,提供预约诊疗等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医院、诊 疗中心与国外保险公司合作,加入国际医疗保险直付网络系统。
建立健全分层次、多维度的联系专家制度,每名领导干部联系 1 —2 名高层次人才,定期走访,听取意见,协调解决问题。[详情 参考《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中西部地区人才高地 的实施方案》(洛发〔2017〕20 号)]
5.鼓励培养紧缺高技能人才。围绕我市“五强六新五特”现代 产业体系规划,鼓励企业大力培养紧缺高技能人才,财政部门按 照分类培训项目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技师通过培训取得 高级技师资格******的培训项目 4000 元/人,高级工通过培训取得 技师资格******的项目 3000 元/人,高级技师通过新技术、新工艺、 新知识提升培训取得合格******的项目 2000 元/人。[详情参考《中 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河洛工匠计划”加快高技 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洛发〔2016〕19 号)]
6.深化“工学一体,校企双制”合作模式,建立洛阳市职业技 能实训平台,支持企业领办、创办实训基地,实施订单培训,重 点加强机械电子、数控技术、焊接铸造、电子商务、信息技术、 建筑工程、餐饮烹饪、旅游服务等特色专业。对县(市、区)政 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企业、院校投资不低于 500 万元建设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市财政按投资总额 10% 比例给予补助,蕞高补贴 100 万元。对获评市级公共实训基地的, 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资金支持。对获批承建省级以上高技能人才 实训基地项目的单位,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详情参考《######
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河洛工匠计划”加快高技能 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洛发〔2016〕19 号)]
备注:“金十条”的具体解释权和执行权由出台政策的市级有 关部门负责,相关政策修订时,执行标准以新修订的为准。洛阳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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