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收汝阳县2021年度第八批乡镇建设用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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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2022年8月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汝阳县2021年度第八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22〕1165号)同意我县征收城关镇等2个乡镇洛峪村等3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0.0251公顷、未利用地3.5555公顷,共计3.5806公顷,作为汝阳县2021年度第八批乡镇建设用地。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面积、位置和用途
宗地一:征收城关镇洛峪村集体土地2.8150公顷,全部为未利用地。具体四至:东至本村荒草地;西至本村荒草地;南至本村荒草地;北至本村荒草地。拟作为公共设施建设用地。
宗地二:征收上店镇东街村集体土地0.6456公顷,(其中:其它农用地0.0126公顷;未利用地0.6327公顷)。具体四至:东至本村荒草地;西至本村荒草地;南至本村荒草地;北至本村荒草地。拟作为特殊用地。
宗地三:征收上店镇桂柳村集体土地0.1200公顷,(其中:其它农用地0.0122公顷;未利用地0.1078公顷)。具体四至:东至本村荒草地;西至本村荒草地;南至本村荒草地;北至本村荒草地。拟作为特殊用地。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分别到各乡镇国土规划建设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对于不听劝阻者,一律不予登记、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部门查处。
七、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汝阳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搞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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