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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8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下列8件规章自公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一、《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根据2005年7月26日市政府令第72号修订)。

  二、《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政府令第23号,根据2010年12月3日市政府令第110号修订)。

  三、《洛阳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96年9月18日市政府令第24号公布)。

  四、《洛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2号,根据2010年12月3日市政府令第110号修订)。

  五、《洛阳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根据2005年7月26日市政府令第80号第一次修订,2006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88号第二次修订)。

  六、《洛阳市财政监督检查办法》(2003年4月7日市政府令第61号公布)。

  说明:依据的《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已被《河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废止,部分内容与上位法冲突。

  七、《洛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根据2010年12月3日市政府令第110号修订)。

  说明:内容已被《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涵盖,且部分内容与上位法冲突。

  八、《洛阳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3号,2010年12月3日市政府令第110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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