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支持小微企业工业园发展实施办法(2016年)
为贯彻落实《洛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推进方 案(2016—2018 年)》(洛政〔2016〕33 号)(以下简称《推进方案》)、 《洛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洛两 创〔2016〕2 号),加快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工业园建设,特制订本实 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工业园建设,支持小微工业企业集聚 发展,引导小微企业入驻,与龙头企业形成“以大带小、以小促大、 优势互补、重微共振”的发展局面,提升产业竞争力。 第二条 引导小微企业工业园提升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通过培 育,建成一批基础设施完备、服务能力较强的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 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三条 列入《推进方案》中的 10 个小微企业工业园:洛阳军 民融合小微企业园、洛阳钨钼材料精深加工小微企业园、洛阳铝钛材 料精深加工小微企业园、洛阳电子信息小微企业园、洛阳智能制造小 微企业园、洛阳轴承小微企业园、洛阳农机及工程机械小微配套企业 园、洛阳矿山装备小微配套企业园、洛阳摩托车零配件小微企业园、 洛阳电动车零配件小微企业园。园区运营主体为洛阳重微共振军民融 合小微企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洛阳重微共振钨钼材料精深加工小微企 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洛阳重微共振铝钛材料精深加工小微企业园管理
有限公司、洛阳重微共振电子信息小微企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洛阳重 微共振智能制造小微企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洛阳重微共振轴承小微企 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洛阳重微共振农机及工程机械小微配套企业园管 理有限公司、洛阳重微共振矿山装备小微配套企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洛阳重微共振摩托车零配件小微企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洛阳重微共振 电动车零配件小微企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条 被工信部门认定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 地或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其他园区(企业)。
第五条 入驻《推进方案》中 10 个小微企业工业园且运营一年 以上的企业。
第三章 支持条件及额度 第六条 园区(企业)升级资金奖励 1、对符合《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工信部企业〔2016〕194 号)中所列条件,在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 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园区(企业),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财政资金奖励。 2、对符合《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 法》(豫工信企业〔2016〕161 号)中所列条件,在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被河南省工信委认定为河南省小型微型 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园区(企业),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的财政资 金奖励。 第七条 小微企业工业园空间载体建设补贴
对列入《推进方案》中的 10 个小微企业工业园,在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用于空间载体(指厂房、水电管 网及网络铺设)建设的费用,每年给予实际投资额 50%的一次性补助 (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对 2016 年 1 月 1 日后入驻 10 个小微企业工业园,且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生产运营满一年以上的小微企业,对企业的房屋租赁、 网络使用费用,每年给予当年费用总额 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九条 园区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贴 园区内公共服务平台是指:在园区内建设的技术创新、智慧园区、 现代物流、人力资源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运营 1 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 200 万,财务状况良好,有固定 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管理团队和人才队 伍健全,服务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 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 80%以上;管理制度健全、服务流程规 范、收费标准合理,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 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 20%以上;年服务中 小企业不少于 100 家,服务业绩突出,用户满意度在 80%以上的平台。 对园区内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在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产生的建设、升级改造费用给予 50%的一次性补助(最
高不超过 100 万)。 第十条 小微企业工业园入园资金奖励 对列入《推进方案》中的 10 个小微企业工业园,每入驻一家小
微企业且正常生产经营 1 年以上,给予园区 3000 元资金奖励。入驻 企业必须符合企业住所所在地为洛阳辖区,且入驻园区的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间。
第十一条 小微企业工业园年度考核资金奖励 1、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对列入《推进方案》中的 10 个小微企业 工业园进行管理和考核,每年考核一次,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考核 工作通知为准。通过综合考核,对园区进行排名,第一名奖励 50 万 元,第二名奖励 30 万元,第三名奖励 10 万元。对发展滞后、工作不 到位的园区,进行通报批评,促进园区总量和质量双提升。 2、园区年度考核主要内容: (1)主要经营指标:年度营业收入、年度纳税、年度利润总额 及其增长率; (2)创新指标:年度科研投入资金、获得的专利、商标、科技 进步奖等; (3)创业指标:入驻园区的创业企业、创业团队数量及其增长 率,新增就业人数等; (4)综合服务情况:园区出台的支持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基 础设施建设、入驻服务机构情况、为入驻园区的企业开展服务活动等。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资金申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 会、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发资金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重点和支持 方向。
第十三条 县(市、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 织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进行申报,通过实地查看、资料审 核后,形成推荐意见,联合行文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对申请第六条、第 十条、第十一条扶持政策的园区(企业)进行审核后,报市小微两创 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按照批准金额,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列入下年度 财政预算,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请第 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扶持政策的园区(企业),采取资料审查、实 地查看等方式进行评审,并委托中介机构对实际完成投入进行认定。 专家评审后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书,确定拟支持名单,并进行公示。公 示无异议后,将拟支持名单报市小微两创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按照批 准金额,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并按国库集中支 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园区(企业)升级奖励资金需提供: 1、资金申请报告; 2、园区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文件或河南省小型
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认定文件; 4、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申报小微企业工业园空间载体建设补贴需提供: 1、资金申请报告; 2、园区运营主体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
件); 3、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4、环保部门出具项目环评批复文件、环境影响登记备案表或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证明; 5、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审计
报告均需带验证码),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招 标合同、施工合同、完工证明、发票、财务记账凭证等有关材料;
6、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入园企业申报房屋租赁、网络使用费用补贴需提供: 1、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的法人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入驻小微企业工业园的相关证明(合同、园区出具的证明等); 4、租赁合同、租金发票、银行转账票据、财务记账凭证等有关 材料复印件;企业用网协议书、网络使用费用发票、银行转账票据、 财务记账凭证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5、由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小微企业声明函或证明文件; 6、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申报园区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资金需提供: 1、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平台项目简介(包括基本情况、 管理运营情况、主要服务业绩和发展规划等),开展的服务情况,具 备的服务资质等; 2、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及机构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3、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复印件); 4、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5、环保部门出具项目环评批复文件、环境影响登记备案表或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证明; 6、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 需带验证码),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包括设备、 仪器、场地、研发投入等资产清单),合同、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 材料; 7、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申请小微企业工业园入园企业奖励资金需提供: 1、资金申请报告; 2、园区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 印件); 3、入园企业名单、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房屋租赁合同及入园合 同(复印件); 4、完税证明汇总表及完税(免税)证明; 5、由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小微企业声明函或证明文件;
6、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对拨付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于截 留、挪用、套取资金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 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洛阳市辖区内依法设 立且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 号)规定标准的小微企业。 第二十三条 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资金,申请单位(企业)不 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补助资金按现行财 政体制负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 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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