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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金十条”(2019年版)

admin2年前 (2024-09-27)洛阳产业信息94

  近年来,洛阳市着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境内外客商来洛投资。为扩大政策宣传效应,现编印《洛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金十条”(2019年版)》,期待更多的境内外客商投资洛阳这片热土,在推进中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建设的征程上实现合作共赢。

  1.对列入市级及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的,自成立独立法人起,市财政每年给予50万元的资金资助。被认定为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按照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市财政给予不超过20%,最高500万元的补助,连续支持三年。对列入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属于企业法人的,或被省认定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按照省补助资金给予1:1配套,配套资金与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补助资金不重复享受。对成功创建为省、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的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和被省推荐创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事一议给予支持。[详情参考《洛阳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洛政办〔2019〕13号)]

  2.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列入国家、省绿色设计产品目录的,市财政分别给予相应企业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能效水效“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机器换人”示范项目补贴资金的,市财政按照省补贴金额的3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详情参考《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的意见》(洛发〔2018〕24号)]

  3.对市内研制和购买使用经省认定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的单位,市财政按照其销售价格的5%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500万元。[详情参考《洛阳市支持转型发展攻坚战若干财政政策》(洛财工〔2018〕18号)]

  1.支持钛产业发展。对建设或引进总投资1亿元以上且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熔炼锻造项目、高端钛材及钛制品项目,在项目完成投资2000万元时,给予100万元支持;项目投资达5000万元时,再给予200万元支持;项目建成后,给予共计500万元支持。对新开办的钛终端市场产品开发企业或机构,在正常生产经营一年后,按照首期实缴注册资本的10%进行开办补助,最高50万元;支持钛终端产品开发,对新开发设计的钛终端产品并在我市生产制造的,按照首份销售合同额的10%给予开发设计单位补助,最高500万元。对首次进入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钛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企业参加“双创”大赛,其参赛项目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并在我市生产经营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详情参考《洛阳市支持钛产业发展六项措施》(洛政办〔2018〕80号)]

  2.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市国土资源部门对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保障用地。落实一定比例面积的装配式建筑,并逐年提高落实比例,2019年,在建设用地供地面积总量中,落实建筑面积不少于10%的装配式建筑,2020年应不少于20%。各县(市、区)政府要研究制定农村地区集中连片装配式农房项目奖补政策。施工企业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减半计取。推荐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和生产单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优先进入产业集聚区,享受产业集聚区优惠政策。对装配式建筑工程参照重点工程报建流程开辟工程审批“绿色”通道。鼓励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或联合体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推广总承包等多种一体化招标模式。[详情参考《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洛政〔2018〕50号)]

  1.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电子百强及行业龙头企业机构总部迁至洛阳,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并签订投资协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将地区总部迁至洛阳或新设立地区总部,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并签订投资协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详情参考《洛阳市支持转型发展攻坚战若干财政政策》(洛财工〔2018〕18号)]

  2.对于本地企业与外地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机构合作,引入外地先进电子信息技术在本地开展产业化,且项目投产后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详情参考《洛阳市支持转型发展攻坚战若干财政政策》(洛财工〔2018〕18号)]

  3.对制造业、农业、旅游、物流业等重点行业的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详情参考《洛阳市支持转型发展攻坚战若干财政政策》(洛财工〔2018〕18号)]

  4.IT设备制造项目(服务器、交换机、计算机终端、手机等),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解决我市数据传输、提高网速等通信瓶颈的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详情参考《洛阳市支持转型发展攻坚战若干财政政策》(洛财工〔2018〕18号)]

  5.城市区内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信息服务企业,自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由市财政按实际投资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每年按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享受补贴年度内不得对外转租和出售。[详情参考《洛阳市支持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洛政办〔2018〕45号)]

  6.培育特色产业基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大数据及电子信息特色产业基地(园区)、平台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详情参考《洛阳市支持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洛政办〔2018〕45号)]

  7.对纳入省重点培育名单的综合性工业互联网平台、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配套奖励。对购买财务上云等云服务的中小企业,按照年服务费用的1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详情参考《洛阳市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洛政办〔2018〕70号)]

  8.对每年采购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产品超过3000万的企业,按照采购额度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详情参考《洛阳市支持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洛政办〔2018〕45号)]

  9.我市企业在洛阳大数据产业园内IDC服务提供商处购买服务器租赁、托管等业务服务的,按照企业购买年服务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详情参考《洛阳市支持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洛政办〔2018〕45号)]

  10.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将信息技术服务部门剥离成立独立法人企业的,给予剥离后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详情参考《洛阳市支持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洛政办〔2018〕45号)]

  11.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大数据、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详情参考《洛阳市支持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洛政办〔2018〕45号)]

  1.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项目,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贴息,期限一年;对申请补助的项目,由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补助。贷款贴息或补助不能同时享受,贴息或补助资金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重大项目,贴息或补助资金额度最高1000万元。对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企业获得国家及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资金的,由市财政按照1:1比例跟进支持,最高支持1000万元。[详情参考《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7〕39号)]

  2.对我市企业研制生产的列入《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名单》的工业机器人、特种机器人、机器人关键零部件等产品,由本市企业采购应用的,按照其销售金额的10%给予应用企业奖励;销往市外的,按照其销售金额的5%给予生产企业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详情参考《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7〕39号)]

  3.对重点企业建设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参照省财政标准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省财政对其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软硬件投资的8%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详情参考《洛阳市支持转型发展攻坚战若干财政政策》(洛财工〔2018〕18号)]

  4.对经国家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经河南省认定的智能制造工厂试点、智能制造车间试点,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详情参考《洛阳市支持转型发展攻坚战若干财政政策》(洛财工〔2018〕18号)]

  1.科技重大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创新体系建设专项等重点科技重大专项给予研发资金重点支持,单个科技重大专项财政支持最高达500万元。鼓励学校、科研院所积极承接企业研发项目,财政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最高可给予20%的奖励支持,单个高校、科研院所最高支持500万元。[详情参考《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洛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洛发〔2016〕32号)]

  2.对于中国科学院等国家级科研院所及下属科研机构、“985工程”院校来洛设立的分支机构,完成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的,依据建设规模和对洛阳产业的带动效应及影响力,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于其它国内外一流院所院校和知名企业来洛设立的分支机构,完成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的,依据建设规模和对洛阳产业的带动效应及影响力,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经费资助。支持驻洛高校、科研院所、央企驻洛机构及有一定实力的优秀企业在洛阳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改革体制机制,整合科技资源,引进总部资源,支持其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本地企业,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经费资助。[详情参考《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洛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洛发〔2016〕32号)]

  3.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洛阳国家创新自主示范区转移转化,财政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引进转化先进技术和成果以及合作开发的项目,按技术成果实际交易额的20%对技术承接单位给予补助,最高可补助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补;对促成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技术成果和专利技术在示范区转移转化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中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同一技术转移机构每年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对示范区内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机构,按每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详情参考《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洛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洛发〔2016〕32号)]

  4.市县联动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为1个亿,其中市财政每年资金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县(市、区)财政每年投入不低于100万元,主要用于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金融机构提供不低于资金池规模10倍的贷款授信额度;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池,市财政每年投入不低于500万元,各县(市、区)财政每年投入不低于100万元,主要用于引导合作银行向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河洛英才(团队)等成果主体发放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贷款,金融机构提供不低于资金池规模5倍的贷款授信额度。以上两个资金池对开展科技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损失补偿。[详情参考《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洛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洛发〔2016〕32号)]

  1.依法设立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财政补贴政策。养老机构和其他直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设施的用水、用电、用热、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要求建设消防设施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手续后,消防安全改造产生费用的30%由市政府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详情参考《洛阳市推进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实施方案》(洛政办〔2018〕1号)]

  2.自建的非营利性养老床位,按照每张床位补贴3000元,租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非营利性养老床位,按照每张床位补贴2000元。每住养一名老人给予每月15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详情参考《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洛政〔2014〕51号)]

  3.建设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养老服务站点,经验收符合项目实施标准且运行满3个月的,根据项目规模和实际运行情况,给予出资方5-2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贴,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运行补贴。[详情参考《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88号)]

  4.凡主动投保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合法单位,可以凭当年参保缴费单向市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按照基本参保标准(即每年每床100元的参保标准)予以补贴,对管理规范、老人满意度高,并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含省级)表彰奖励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由市政府给予3-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详情参考《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洛政〔2014〕51号)]

  1.支持外资企业在我市投资“565产业”项目。落实河南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境外投资“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资金增加50万元人民币奖励”等有关扶持政策。[详情参考《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意见》(洛政〔2018〕17号)]

  2.加强外资项目用地支持。落实国务院“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政策,对符合我市“565产业”定位且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鼓励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详情参考《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意见》(洛政〔2018〕17号)]

  1.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详情参考《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的意见》(洛发〔2018〕24号)]

  2.对达到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运营补贴。对市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我市重点产业有巨大带动作用的专业化众创空间,经市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对年度评价合格的市级专业化众创空间,根据其上年度为小微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公共服务而新购置的仪器、设备、软件平台等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新增改(扩)建孵化场地改造费用(不含基础设施建设费)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获批为国家级、省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详情参考《洛阳市支持转型发展攻坚战若干财政政策》(洛财工〔2018〕18号)]

  3.对民营企业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被认定为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补,被认定为各级众创空间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创新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详情参考《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的意见》(洛发〔2018〕24号)]

  4.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载体,由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由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详情参考《洛阳市支持转型发展攻坚战若干财政政策》(洛财工〔2018〕18号)]

  5.对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以“创新券”向高校和科研院所购买创新服务的,利用“创新券”最高给予产学研合作经费50%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详情参考《洛阳市支持转型发展攻坚战若干财政政策》(洛财工〔2018〕18号)]

  6.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服务型制造、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制造业“双创”平台、大数据产业发展等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奖励30万元。[详情参考《洛阳市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洛政办〔2018〕70号)]

  1.首次入评“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民营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入选“河南民营企业100强”的,市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民营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入选全省100家“隐形冠军”的民营企业,市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详情参考《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的意见》(洛发〔2018〕24号)]

  1.实施“河洛英才计划”。围绕我市“565”产业发展规划,逐步健全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引进培育一批具有重大技术突破和较强产业化能力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分别给予不少于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的支持。[详情参考《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中西部地区人才高地的实施方案》(洛发〔2017〕20号)]

  2.实施顶尖人才“引领工程”。对于全职引进和新当选的院士等顶尖人才,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补贴,在岗期间每年给予5万元津补贴。对全职引进和我市自主申报入选的国家引才计划、“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及中原学者等,由市财政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国家引才计划、“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及中原学者等,在岗期间每年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津补贴。[详情参考《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中西部地区人才高地的实施方案》(洛发〔2017〕20号)]

  3.加大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力度。我市域内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项目,市财政分别给予国家、省奖励额5倍的配套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500万元/项、一等奖100万元/项、二等奖50万元/项;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75万元/项。我市域内单位作为参与完成单位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市财政给予国家奖励额2倍的配套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200万元/项、一等奖40万元/项、二等奖20万元/项。[详情参考《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中西部地区人才高地的实施方案》(洛发〔2017〕20号)]

  4.实行人才“绿卡”制度。对引进培养的两院院士、国家引才计划入选者等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分类发放“河洛英才卡”,持卡人可享受社保、公积金、住房、教育、旅游、医疗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人才集聚的产业园区利用自用存量用地建设人才公寓,对引进的重点院所、科技孵化器给予人才租赁住房支持。统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资源,优先妥善安排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完善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机制,在全市定点医院开通就医“绿色通道”,提供预约诊疗等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医院、诊疗中心与国外保险公司合作,加入国际医疗保险直付网络系统。建立健全分层次、多维度的联系专家制度,每名领导干部联系12名高层次人才,定期走访,听取意见,协调解决问题。[详情参考《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中西部地区人才高地的实施方案》(洛发〔2017〕20号)]

  5.鼓励培养紧缺高技能人才。围绕我市“五强六新五特”现代产业体系规划,鼓励企业大力培养紧缺高技能人才,财政部门按照分类培训项目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技师通过培训取得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培训项目4000元/人,高级工通过培训取得技师资格证书的项目3000元/人,高级技师通过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提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项目2000元/人。[详情参考《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河洛工匠计划”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洛发〔2016〕19号)]

  6.深化“工学一体,校企双制”合作模式,建立洛阳市职业技能实训平台,支持企业领办、创办实训基地,实施订单培训,重点加强机械电子、数控技术、焊接铸造、电子商务、信息技术、建筑工程、餐饮烹饪、旅游服务等特色专业。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企业、院校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建设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市财政按投资总额1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贴100万元。对获评市级公共实训基地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批承建省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项目的单位,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详情参考《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河洛工匠计划”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洛发〔2016〕19号)]

  备注:“金十条”的具体解释权和执行权由出台政策的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相关政策修订时,执行标准以新修订的为准。洛阳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予以更新。

葛毅明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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