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洛政[2011]68 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29 【实施日期】2011.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洛政〔2011〕68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 土地违法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事 宜通知如下: 一、健全各级政府土地管理责任机制 (一)明确各级政府土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是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 人是头部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情况、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二)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情况考核。市政府每年与各县(市、区)签定耕地保护责任 书,落实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责任。每年年末,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 门对各责任单位进行考核,把土地管理工作作为干部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履行耕 地保护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 间暂停该地区建设用地审批。 (三)严格规范建设用地审核、报批、供应等相关工作程序。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和耕 地占补平衡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用地预审工作;在办理农转用 报批时,要对项目报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凡前期工作未落实或不到位的项目,一律暂 缓申报。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中,要严格控制征地数量和范围,加强对 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措施的审核。对补偿标准不合法、安置措施不落实,不 能有效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不得报批用地。在完成项目用地农转用和征 收后,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及时做好具体建设项目的供应工作。对已 依法履行土地供应手续的,应及时做好土地登记工作。 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级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 计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 (二)严格土地使用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 明确的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重、 绿地率等五项指标的规定安排项目用地。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 执行用地定额标准。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和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新上产业项目 向产业集聚区集中、向多层标准厂房集中。严把建设项目用地关,强化土地参与宏观调
控作用,严格执行禁止、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对于“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 复建设项目不安排用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三)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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