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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推进标准化厂房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洛政[2006]147号
【颁布时间】2006-09-12
【实施时间】2006-09-12
【法规编号】281868什么是编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推进标准化厂房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洛龙科技园区,洛阳工业园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推进我市多层标准厂房建设使用工作,促进经济快速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标准厂房区建设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60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厂房区建设的意见》(洛政[2006]80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围绕“工业强市”战略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走资源节约型工业发展道路。通过划定和推进标准厂房区建设,落实激励和约束措施,力争通过2-3年的努力,促使我市新的大部分中小企业入驻标准厂房区进行生产,实现我市中小企业土地使用效益的明显提高和发展方式的根本改变。
洛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南省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洛龙科技园区、洛阳工业园区建设的标准厂房区,基础设施要达到“五通一平”(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讯、场地平整),容积率必须达到1.6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35%,标准厂房层级应平均达到5层以上;涧西区、老城区、氵廛河区建设的标准厂房区,基础设施要达到“五通一平”(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讯、场地平整),容积率必须达到1.4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35%,标准厂房层级应平均达到4层以上;偃师市、新安县、伊川县工业区以及吉利工业园区、汝阳大安工业园区、孟津麻屯工业园区建设的标准厂房区,基础设施要达到“五通一平”,容积率必须达到1.0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30%,标准厂房层级应平均达到3层以上;其他县(区)的工业区建设的标准厂房区,基础设施要基本达到“五通一平”,容积率必须达到0.6以上,建筑密度达30%以上,标准厂房层级应平均达到2层以上。以上控制指标均不含行政办公及配套服务设施所占比例,标准厂房区内一般不应安排生活服务设施(如食堂、宿舍、文体场所等)用地。
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城市规划修编中,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规划设置工业区(含城镇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在规划的工业区内必须划定相应面积的多层标准厂房区,并在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城市规模控制图上标示出规划多层标准厂房区的四至范围和用地规模,城市规划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科学编制多层标准厂房区建设规划,多层标准厂房区规划要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修编成果一同上报审批,凡没有按规定划定多层标准厂房区或多层标准厂房区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修编成果不予验收。
首期多层标准厂房区建设规划应在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建设方案设计工作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并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2007年开始实施,两年内完成建设任务。其中首期建设用地规模必须达到以下标准:(1)洛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低于400亩;(2)河南省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洛龙科技园区、洛阳工业园区不低于300亩;(3)偃师市、新安县、伊川县、孟津县不低于200亩;(4)宜阳县、洛宁县、嵩县以及涧西区、老城区、瀍河区不低于150亩;(5)汝阳县、栾川县、吉利区不低于100亩。
各级城市规划和城镇规划中,除必须在规划的工业区内明确划定多层标准厂房区范围外,还必须科学确定多层标准厂房区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规划控制性指标,确保多层标准厂房区建设按照规划和计划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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