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的意见(洛发[2009]21号)
洛发〔2009〕21 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力实 施“项目引资双带动”战略,提高我市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根 据《######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 的意见》(豫发[2008]1 4 号)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对外来投资的政策扶持 (一)鼓励境内外客商投资重点产业。引导和鼓励境内外客商 在我市投资建设先进制造业、石化工业、铝工业、钼钨钛产业、 硅材料等重点产业,认真落实市政府出台的鼓励外来投资投向重 点产业项目等一系列规定。 (二)鼓励外国投资者以企业利润再投资。外国投资者以企业 取得的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通过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金在 本市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经投资者申请, 由受益财政按再投资部分形成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30%的额度 资助投资者;再投资不足 5 年撤资的,应缴回资助资金。 (三)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对在我市建成投产,且增 资额在 500 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新增资金到位后,由 受益财政按新增资本金内的外资额 1‰奖励企业。 (四)减免外商投资企业行政规费。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 可与外商投资企业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对本级财政应收取的行政
规费实行减免。对市财政应收取的行政规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 批准,可以免、减或缓缴部分收费项目。 二、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激励机制 (一)建立重大项目引进资助机制。 1.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项目单位除享受省扶持政 策外,市政府按下列标准给予资助: (1)单个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 3000 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人 民币 10 万元的资助; (2)单个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 1 亿美元以上的,给予人民币 50 万元的资助; (3)单个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 2 亿美元以上的,给予人民币 100 万元的资助; (4)单个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 5 亿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给 予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资助。 对成功引进市外境内重大投资项目参照上述外资项目资助标 准执行。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前期招商经费支出。 对在我市投资设立分支机构的,不享受以上资助。 2.对引进跨国公司在我市投资设立、经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 研发机构的,由市政府分别给予项目单位人民币 20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引进国内 500 强企业(集团)、知名企业或 服务外包企业在我市投资设立地区总部的,由市政府分别给予项 目单位 5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对投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 1000 万 美元以上的,在设立过程中发生的工商登记费用和验资费,由当 地财政全额补贴。
4.对在我市实际投资额 1000 万美元以上(含 1000 万美元)的 外商,及迁入我市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5000 万元人 民币)的国内大型企业(集团)或知名企业总部法人代表或主要负 责人,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授予其“洛阳市荣誉市民”称号。 (二)建立招商引资目标奖励机制。 1.完成年度目标且实际使用外资超 1000 万美元或实际使用市 外境内资金超 1 亿元人民币的,给予 2 万元人民币奖励。 2.完成年度目标且实际使用外资超 2000 万美元或实际使用市 外境内资金超 3 亿元人民币的,给予 5 万元人民币奖励。 3.完成年度目标且实际使用外资超 3000 万美元或实际使用市 外境内资金超 5 亿元人民币的,给予 10 万元人民币奖励。 对以上三个奖励档次,实际使用外资额每增加 500 万美元或 市外境内资金增加 1 亿元人民币,增加 1 万元人民币奖励。奖励资 金专项用于招商引资工作及奖励招商引资工作有功人员。 (三)建立服务招商引资奖励机制。为进一步调动市直机关服 务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对年度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由 市委、市政府授予“洛阳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对突出贡献的,给予 5—10 万元人民币奖励。 (四)建立招商引资突出贡献奖励机制。 1.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积极促进境外客商在我市投资 项目,对在项目引进、推进和落地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 员,每年推荐评议一定数量的一、二、三等奖,在全市年度商务 工作会上予以奖励。 (2)奖励标准。一等奖 10 万元、二等奖 5 万元、三等奖 2 万元。
(2)评奖条件。在项目引进、推进和落地过程中做出突出贡 献的证明材料;引进项目必须经市商务局登记备案、实际资金到 帐、并属以下范围的项目:先进制造业、石化工业、侣加工产业、 钼钨钛产业、硅材料及光电信息产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等重点鼓励 项目,文化、旅游、商贸、现代物流、工业设计、服务外包、电 子商务、软件研发、创意动漫等现代服务业招商项目,填补我市 科研和工业领域空白的高科技项目,世界 500 强企业、境外公司 和服务外包企业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或设立公司、产品研发中心 及参与我市国有企事业改组(造)项目。 (3)评奖程序。按照分组评审、逐级申报的原则、每年年底, 由各县(市)区对符合评奖条件的申报人进行初审评议、推荐上报, 经市商务局、财政局、发改委等部门审核评议出一、二、三等奖, 提请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认。 2.对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 员,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特别贡献的,按照市级管理权限和程序 优先晋职。 (五)建立招商引资奖励分级负担机制。按“谁受益、谁出 资”的原则,对引荐者和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奖励,按现行 财政体制,以同级政府名义奖励,每年审核奖励一次;对先进县 (市)区和先进县(市)区有关人员、市直有关单位的奖励资金 由市与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每年审核奖励一次。 三、进一步完葶翅商引资工作机制。 (一)切实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市招商引资工作领 导小组要定期研究制定我市招商引资政策,统筹部署招商引资工 作,统一规划、指导、协调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协调解决招商引
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努力开创招商引资工作的新局面。 (二)建立健全投资促进机制。广泛搭建招商平台,有选择、 有重点的在境外设立投资促进机构,提高我市利用外资的规模和 水平。 (三)加大招商引资专项经费投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每年要 安排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列支 2000 万元,主要 用于开展投资促进工作、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和招商引资网站、 参加举办各类招商推介活动、支持大型项目招商、支付招商引资 奖励金等。 (四)加强招商项目策划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国资委 和商务局等部门参与,组建市重点项目策划领导小组和专家咨询 小组,重点围绕我市优势产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构筑、策 划、论证招商项目。市财政每年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 列支一定的额度,作为市本级财源建设的重点招商策划费用,实 行一项目一审批。各县(市)区也要在招商引资专项预算资金中, 列支重点招商项目策划专项资金。 (五)建立重大项目协调机制。完善招商项目例会制度,定期 研究策划重点引资项目,推进重点在谈项目,跟踪落实签约项目。 对境外投资 1000 万美元以上、市外投资 5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 招商项目,实行重点跟踪、重点服务、重点督查,推进项目进展, 提高项目成功率。 四、进一步优化外来投资环境 (一)实行服务招商引资项目书面承诺制。各级政府、各类开 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招 商引资项目书面承诺的头部责任人,对境内外投资者投资项目做
出的各种承诺要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客观实际,应以书面形式确 认并按照承诺予以兑现。对已经承诺无法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必须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二)建立干部招商引资业绩评价体系。 对完成招商引资任务 的招商引资机构,公务员优秀档次的比例提高到 25%;对招商引 资贡献突出的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 (三)实施重大项目领导联系分包制。实行领导干部分包联 系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制度, 分包领导要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 及 时协调解解决项目审批、建设及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 题。 (四)建立优良外来投资企业免检制度。连续三年无违法、违 规行为,且经营情况良好,商业信誉较高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 业审请,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室审核同意,可给予免检。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免检的企业除外。 (五)完善外来投资客商投诉处理机制。 加强外来投资企业投 诉机构建设,及时受理投诉和意见,依法处理投诉事项,切实维 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意见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和市外境内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 内的投资行为。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已出的与本意见不 适应的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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