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876:洛阳玻璃关于出售资产
为盘活闲置资产,本公司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出售一组闲置房产,成交价为人民币3,300万元。
1、为盘活闲置资产,本公司委托河南博利达拍卖有限公司对本公司一组闲置房产进行拍卖,根据委托河南博利达拍卖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对本公司拟出售的房产进行了拍卖,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3,300万元,买受人为洛阳起重机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重机公司”)。
2013年12月20日,本公司与其签署《厂房转让协议》,将上述房产以拍卖成交价人民币3,300万元转让给起重机公司。
2、2013年12月5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委托拍卖方式出售上述闲置厂房的事项。
经营范围:起重机械设计、制造、开发与技术咨询,起重机安装、维修与改造;工程机械设计、制造。
起重机公司系原洛阳起重机厂于2013年5月29日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破产重整组建的。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266万元,分期注资,首期实到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股东分别是:洛阳埃姆汉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4,000万元,高庆修出资人民币500万元,牛光荣出资人民币500万元。
本次出售的闲置厂房位于洛阳市老城区唐宫东路10号,总建筑面积为17663.56㎡,该组房产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存在抵押、质押情况,也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该组厂房账面价值为人民币2175.98万元,截止2013年11月30日止未经审计账面净值为人民币1478.37万元。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3年11月30日,评估值为人民币3028.80万元。本次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
3、交易定价情况此次出售房产的交易价格为拍卖成交价人民币3,300万元。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1、厂房转让价格上述厂房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叁仟叁佰万元(¥3,300万元)。2、付款方式
起重机公司分期支付转让房产价款,即自拍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人民币1700万元支付至本公司指定账户;余款人民币1600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至本公司指定账户。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及汇票,其中汇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含300万元)。
本公司应于协议签署之日起10日内向起重机公司移交实物资产移交清单、房产测绘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报建资料。起重机公司在实物资产移交清单上签字后将意味着资产的权属已经发生转移,自权属转移之日起起重机公司即承担相关风险。
起重机公司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本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0.5%的违约金;本公司书面催告20日内仍未付款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由起重机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本公司逾期移交厂房权属,每逾期一日,应向起重机公司支付其已付价款0.5%的违约金;起重机公司书面催告20日内,本公司仍未移交厂房权属的,起重机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本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本次出售完成后,预计将产生利润约人民币1822万元。本次出售房产是为了盘活本公司闲置资产,以补充本公司现金流,符合本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对股东利益不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0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本公司董事长马立云先生主持,会议采用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鉴于本公司2012年12月为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的为期一年的董监高责任保险到期,董事会同意与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签订续保合同,投保方案基本不变,年保险费:港币82,800元,保险限额:港币30,00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并授权一名执行董事签署与续保有关的文件。
2013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实施方案主要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洛玻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访谈、资料分析、穿行测试、查阅分析控制文档等评价方法,对本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在2013年度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评价,旨在揭示和防范风险,识别缺陷,并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为本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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