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洛阳产业信息 > 正文内容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admin2年前 (2024-09-27)洛阳产业信息57

  (2015年4月8日河南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省长谢伏瞻签署第16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学习贯彻新颁布的《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让社会公众了解房屋租赁管理法律法规和房屋租赁在房地产市场中的作用,按照省住建厅的要求,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决定于7月13日—20日在全市开展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宣传周活动。为便于学习宣传,本报特将《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刊登,以利于在全市依法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培育和谐房屋租赁市场。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培育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合法使用权或者管理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房屋租赁联合管理机制。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

  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证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规划、税务和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国家和本省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居民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对房屋租赁实行自治管理。

  第七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培育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增加住房租赁市场供应,满足住房租赁市场需求。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出租。鼓励、支持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房屋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

  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基本情况、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用途、违约责任等。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省工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出租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

  (五)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出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设计用途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提供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履行房屋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出租人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发现承租人有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保护房屋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配合房屋出租人进行房屋租赁登记;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改建、扩建房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居间活动,应当书面告知租赁当事人到房屋租赁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向租赁当事人宣传房屋租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引导、协助或者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业务,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不得承租自己提供经纪业务的房屋。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房屋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采集房屋租赁信息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省辖市或者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

  (四)房屋转租的,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且真实、合法、有效的,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房屋租赁管理的有效凭证。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等内容。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部门补领。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合同重要内容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原租赁合同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管理、使用房屋租赁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租赁信息保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公安、规划、税务、工商和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对房屋租赁管理的监督检查责任,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在执法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对房屋租赁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及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视制度,采集房屋租赁信息,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发现登记信息不实的,予以更正;

  (三)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工商等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等证照;可以查阅有关资料,了解其房地产经纪业务等有关方面的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工商等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的;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使用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房屋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租住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租赁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计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葛毅明微信号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391219793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长按/扫一扫加葛毅明的微信号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络蜘蛛自动收集于网络,如需转载请查明并注明出处,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

分享给朋友:

相关文章

“毕业就业潮”来临洛阳房屋租赁市场迎来小高潮

“毕业就业潮”来临洛阳房屋租赁市场迎来小高潮

  “毕业季”和“就业潮”接踵而至,带动我市房屋租赁市场迎来小高潮。近日,记者走访发现,今夏我市旺季租房,租金并未出现太大的涨幅,相对比较平稳。   建筑设计师沈丽,在王城大道北段有一套两室两厅的住房,带简易家电。上周,她在我市某房地产信息网站上登记了一条房屋出租信息,月租1500元。信息挂出当天,就接到了近10个求租电话。“来看房的,应届毕业生占了三成以上。”沈丽说...

【洛阳店铺转让洛阳商铺转让洛阳门面转让出租网】-洛阳转店帮

【洛阳店铺转让洛阳商铺转让洛阳门面转让出租网】-洛阳转店帮

  1、店的位置是相当好的,紧挨万达广场。繁华地段,成熟商圈,四周小区环绕,人流量大,客户消费水平高,交通方便。2、店的面积118平,豪华装修,有5个房间,1个仓库,11张床位,1个卫生间,门口宽敞有停车位。已经营两年,有三百多个会员,设备设施齐全,接手即可经营。3、老板因要去外地发展,诚意转让。   (已成交)两大小区对面盈利麻辣烫店转让...

便民信息_平台

便民信息_平台

  由内容质量、互动评论、分享传播等多维度分值决定,勋章级别越高(),代表其在平台内的综合表现越好。   《便民》一个为全国各城市地区老百姓提供信息发布推广与查询的智慧城市平台,集合电脑端+公众号+小程序+微信群+H5端组成同步数据全网展示。旨在为全国各城市地区企业/商家/工厂/个人提供想要的客户流量、品牌曝光、业绩提升!为全国网友提供真实有效的便民服务及品牌商业信息...

便民这些信息或许对你有用:出租、转让、招标……

便民这些信息或许对你有用:出租、转让、招标……

  今天阴有小雨,温度18℃~24℃,偏东风2级~3级;明天阴有小雨,温度17℃~22℃,偏东风2级~3级。   花川工业区银桂南路标准厂房1层-2层共4500㎡出租,有货梯,独门独户。   金城路1085弄29号4间房屋出租,停车方便可长租。   古山工业区厂房,占地面积4259㎡,建筑面积6200㎡,正常出售,出路方便年底交房。...

全民斗地主在线

全民斗地主在线

  据悉, 在本届全运会很多体育场馆的建设和日常维护中, 都能看到体育彩票公益金的贡献。 在体彩公益金的支持下, 十四运会新建场馆全部启动建设、 改造;并且十四运会扩容增项和人才引进工作皆有序进行。 在陕西省级体彩公益金的使用公告中均能看到被广泛用于全运会场馆建设、 运动员训练比赛、 器材购置等。   本次“公益体彩快乐操场”捐助活动是河南体彩践行公益使命的具体体现。...

华昌达:近两年公司国内业务规模持续增长中

华昌达:近两年公司国内业务规模持续增长中

  中央汇金出手,罕见同时增持四大行!A50指数直线拉升,分析师连夜紧急开会…A股怎么走?历史经验全复盘→   中央汇金增持四大国有行,历史上出手五次,三次增持在市场底部   落马官员痛哭流涕:10多元一件背心,批发10件穿好几年,吃早餐一个鸡蛋都舍不得加……   每经AI快讯,有投资者在投资者互动平台提问:贵公司在十堰,青岛,上海...

孟津朝阳镇5000平方厂房车间对外低价出租

孟津朝阳镇5000平方厂房车间对外低价出租

  洛阳查发分类洛阳房产洛阳厂房/仓库/土地洛阳厂房   厂区位于:孟津朝阳镇镇政府对面。占地面积:20亩(整体可租可售),内有:钢结构厂房车间5000平方米,配备有:5T.10T.16T天车,起吊高度:8米,水电齐全,交通便利,可进13米半挂车,有意者可先看地方再谈价格。距离市中心10分钟车程,连霍高速孟津城区站800米,新310国道500米,洛吉快速通道200米。...

安乐镇一家具厂仓库发生

安乐镇一家具厂仓库发生

  本报讯6月29日下午5时许,洛阳市安乐镇郑村一仓库突发。6月30日,洛阳市政府对洛龙区政府因消防安全工作不力给予了全市通报批评。   6月29日下午,市民陈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称位于洛龙区安乐镇郑村的一家工厂突发,火势较大。记者赶到现场看到4辆消防车正在灭火,事发工厂大门口聚集大量村民围观。据现场村民介绍,下午5点多,刚开始能看到屋顶有浓烟冒出,随后就开始着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