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与建筑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出让方依法解除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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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房地产与建筑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出让方依法解除收回土地
2006年9月,某国土资源局将某地块出让给某公司,约定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2011年起,某公司将该地块部分土地出租给驾校使用,某国土资源局向法院起诉解除双方签订的出让合同。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洛阳房地产与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蕞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涉案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某公司将地块出租给驾校使用,驾校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中的交通设施用地,土地用途明显改变,某国土资源局请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
开发商在开发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开发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可能面临被出让方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的法律风险,也会面临被要求支持土地出让金差额部分。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王城大道交叉口国宝大厦705-7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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