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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安置!洛阳发布蕞新通告……

admin9个月前 (09-27)洛阳产业信息37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李村镇等3个镇李东社区等16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30.7484公顷(其中耕地18.7042公顷、园地0.4713公顷、林地5.9004公顷、其他农用地5.6725公顷)、建设用地6.6421公顷。以上共计37.3905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3年度第九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地块一: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科技大道、北至开元大道;

  地块二:东至道湛街、西至伊滨路、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

  地块三:东至汉魏大道、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

  地块四: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南山大道、北至龙顾路;

  地块五: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司马光路、北至用地界;

  地块六: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司马光路、北至中信路;

  地块七:东至用地界、西至玉泉街、南至用地界、北至科技大道;

  地块八:东至光武大道、西至孝文大道、南至双溪湖园北、北至奥体中心南;

  地块九:东至安澜街、西至刘井巷、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

  地块十: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司马光路、北至中信路;

  地块十一:东至光武大道、西至玉溪东街、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

  地块十二: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平实巷、北至用地界;

  地块十三: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规划路;

  拟征收李村镇李北社区集体土地0.6088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拟征收李村镇李东社区集体土地9.5237公顷,其中农用地8.6125公顷(耕地5.2530公顷、林地0.4038公顷、其他农用地2.9557公顷)、建设用地0.9112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李南社区集体土地2.5796公顷,其中农用地2.0716公顷(耕地1.6031公顷、林地0.1360公顷、其他农用地0.3325公顷)、建设用地0.5080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李西社区集体土地0.6177公顷,其中农用地0.1049公顷(全部为林地)、建设用地0.5128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上庄社区集体土地10.0065公顷,其中农用地9.2237公顷(耕地4.8644公顷、林地2.9135公顷、其他农用地1.4458公顷)、建设用地0.7828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下庄社区集体土地2.2345公顷,其中农用地1.4547公顷(耕地0.7753公顷、园地0.3419公顷、林地0.3082公顷、其他农用地0.0293公顷)、建设用地0.7798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西李社区集体土地1.3676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拟征收李村镇新民村集体土地1.6584公顷,其中农用地1.3938公顷(耕地0.1043公顷、林地1.289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3公顷)、建设用地0.2646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杨湾村集体土地0.0118公顷,全部为林地;

  拟征收李村镇油赵社区集体土地3.029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2.8997公顷、林地0.0497公顷、其他农用地0.0803公顷);

  拟征收寇店镇大王村集体土地0.4977公顷,其中农用地0.2873公顷(耕地0.2793公顷、林地0.0080公顷)、建设用地0.2104公顷;

  拟征收诸葛镇道湛社区集体土地1.6558公顷,其中农用地1.6394公顷(耕地0.5630公顷、园地0.1294公顷、林地0.3130公顷、其他农用地0.6340公顷)、建设用地0.0164公顷;

  拟征收诸葛镇梁村社区集体土地0.0035公顷,全部为林地;

  拟征收诸葛镇刘井社区集体土地0.8294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7205公顷、林地0.096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7公顷);

  拟征收诸葛镇西韩社区集体土地0.1018公顷,其中农用地0.0433公顷(耕地0.0159公顷、林地0.0007公顷、其他农用地0.0267公顷)、建设用地0.0585公顷;

  拟征收诸葛镇诸葛社区集体土地2.6640公顷,其中农用地2.0428公顷(耕地1.6257公顷、林地0.2619公顷、其他农用地0.1552公顷)、建设用地0.6212公顷。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道路用地、教育用地、仓储物流用地。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标准为82.5-9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蕞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4.25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71.75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6414.3529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3638.1083万元、社会保障费用2776.2446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3638.1083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2776.2446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社区居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23室,电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社区及其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分局(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19室,电线)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李村镇李东社区等4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12.8129公顷(其中耕地8.5106公顷、园地0.3680公顷、林地2.8965公顷、其他农用地1.0378公顷)、建设用地0.3897公顷。以上共计13.2026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3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地块一:东至咸宁寨街、西至规划路、南至高铁大道、北至枫叶路;

  地块二:东至用地界、西至玉泉街、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

  地块三:东至用地界、西至师范学院、南至吉庆路、北至用地界;

  拟征收李村镇南寨社区集体土地4.2310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2.2836公顷、林地1.9474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李东社区集体土地5.4025公顷,其中农用地5.2401公顷(耕地4.5843公顷、园地0.3680公顷、林地0.0845公顷、其他农用地0.2033公顷)、建设用地0.1624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李南社区集体土地1.3166公顷,其中农用地1.1470公顷(耕地0.6171公顷、林地0.5299公顷)、建设用地0.1696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武屯社区集体土地2.2525公顷,其中农用地2.1948公顷(耕地1.0256公顷、林地0.3347公顷、其他农用地0.8345公顷)、建设用地0.0577公顷。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教育用地、工业用地。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标准为97.5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蕞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4.25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71.75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2267.5466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1287.2535万元、社会保障费用980.2931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1287.2535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980.2931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社区居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23室,电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社区及其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分局(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19室,电线)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3年4月11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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