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收宜阳火工品科研生产区项目(二期)建设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宜阳火工品科研生产区项目(二期)建设征收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豫政土〔20征收赵保镇西赵村耕地5.3831公顷、其它农用地0.2471公顷、未利用地12.0641公顷,杨庄村耕地0.0517公顷、其它农用地0.0140公顷,共计17.7600公顷(其中耕地5.4348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批准征收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及用途
地块一:征收赵保镇西赵村、杨庄村集体土地16.1285公顷,农用地4.0644公顷(其中耕地3.8789公顷)、未利用地12.0641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西赵村耕地;西至西赵村耕地、荒草地;南至西赵村耕地、荒草地;北至西赵村耕地、荒草地,杨庄村耕地。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二:征收赵保镇西赵村集体土地1.631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5559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西赵村耕地,西至西赵村耕地,南至西赵村耕地,北至西赵村耕地。拟作为特殊用地。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地拟采取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五、由被征地农户所在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支付对象的调查统计,并通过适当的方式支付。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宜阳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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