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
经偃师市企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准,偃师市百货大楼、偃师市纺织品公司、偃师市食品公司、偃师市饮食服务公司四家企业全部国有产权通过洛阳市产权交易中心实施公开转让。
标的①:偃师市百货大楼,是偃师市商务局直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单位,在册职工131人,退休职工53人。
标的②:偃师市纺织品公司,是偃师市商务局直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单位,在册职工187人,退休职工44人。
标的③:偃师市食品公司,是偃师市商务局直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单位,在册职工185人,退休职工98人。
标的④:偃师市饮食服务公司,是偃师市商务局直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单位,在册职工171人,退休职工75人。
偃师市人民政府持有偃师市百货大楼、偃师市纺织品公司、偃师市食品公司、偃师市饮食服务公司四家企业的全部国有产权。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此次产权转让行为已经各标的企业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偃师市企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偃企改[2012]5号批准。
四、转让标的近期审计、评估及备案情况
标的①:截至2011年10月31日,经洛阳市申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偃师市百货大楼资产总额为150.58万元,负债总额178.72万元,所有者权益为-28.14万元。经河南中瑞资产评估事务所和洛阳市宇立不动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的评估,偃师市百货大楼总资产为483.85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232.82万元),总负债178.72万元,净资产305.13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偃师市国资局备案。
标的②:截至2011年8月31日,经洛阳市申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偃师市纺织品公司资产总额为2164.97万元,负债总额122.37万元,所有者权益为2042.60万元。经河南中瑞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偃师市纺织品公司总资产为2165.18万元,总负债122.37万元,净资产2042.81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偃师市国资局备案。
标的③:截至2011年8月31日,经洛阳市申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偃师市食品公司资产总额为1931.69万元,负债总额281.75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649.94万元。经河南中瑞资产评估事务所,偃师市食品公司总资产为1926.25万元,总负债281.75万元,净资产1644.50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偃师市国资局备案。
标的④:截至2011年8月20日,经洛阳市申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偃师市饮食服务公司资产总额为1215.08万元,负债总额1046.03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69.05万元。经河南中瑞资产评估事务所和洛阳市宇立不动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的评估,截至2011年8月31日,资产总额为2509.36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297.07万元),总负债1046.03万元,净资产1463.33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偃师市国资局备案。
五、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标的单位职工联合体除外),具有良好的企业管理经验。
2.意向受让方必须按照审议通过的《标的企业改制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内容,全员安置标的单位在职职工,接管全部离退休职工,接续职工各项社会保险。
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标的①应具有银行开具的不低于300万元存款证明;标的②应具有银行开具的不低于1500万元存款证明;标的③应具有银行开具的不低于1000万元存款的证明;标的④应具有银行开具的不低于1000万元存款的证明),资金来源合法,无影响公众利益的不良行为及诚信记录。
4.意向受让方必须承继标的单位的全部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履行原单位已签订的全部合同或协议。
5.意向受让方必须书面提出改制后新公司3-5年的企业发展规划,必须明确企业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和投资规模,并经出让方审议通过。
上述约定内容以及违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意向受让方必须给予书面承诺。
1.标的占用的国拨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以国土部门办理出让手续时核定的价格为准。
2.标的单位部分房产现处于租赁状态,详见租赁协议。
标的①:偃师市百货大楼全部国有产权挂牌价为305.13万元,申购保证金100万元。标的②:偃师市纺织品公司全部国有产权挂牌价2043万元,申购保证金1000万元。标的③:偃师市食品公司全部国有产权挂牌价1644.50万元,申购保证金800万元。标的④:偃师市饮食服务公司全部国有产权挂牌价为1463.33万元,申购保证金800万元。
保证金均在资格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可转为交易价款,不成交全额无息退还,成交后价款一次性支付。公告自公告刊登之日起20个工作日。当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用竞价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联系地址: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39号九楼
未经大河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络蜘蛛自动收集于网络,如需转载请查明并注明出处,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