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科技(60007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之专项法律意见
中船科技(60007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之专项法律意见
时间:2022年03月25日 00:34:34中财网
原标题:中船科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之专项法律意见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股)购买交易对方所持中船风电
88.58%股权、中国海装100%股份、新疆海为
100%股权、洛阳双瑞44.64%少数股权及凌久电气
10%少数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配套资金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为中船科技的间接控股股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国船舶集团的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装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中船重工海为(新疆)新能源有限公司
中船重工(武汉)凌久电气有限公司
中船风电、中国海装、新疆海为、洛阳双瑞及凌
中船风电88.58%股权、中国海装100%股份、新
疆海为100%股权、洛阳双瑞44.64%少数股权及
标的资产的持有人,即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
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重庆船舶工业有限公司、
重庆前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双瑞科技产业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船重工(武汉)凌久科技
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华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山
西汾西重工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
公司、重庆川东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江
增机械有限公司、重庆跃进机械厂有限公司、重
庆红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中船重工重庆液压机
电有限公司、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船舶重工集团长江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中金科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银
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疌泉航天工融债转
股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
限公司、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
公司、前海中船(深圳)智慧海洋私募股权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
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
司、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启民、陈
焯熙、姚绍山、高毅松、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
公司、中船重工海为郑州高科技有限公司
中船风电工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重庆船舶工业有限公司
洛阳双瑞科技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船重工(武汉)凌久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长江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中金科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江苏疌泉航天工融债转股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前海中船(深圳)智慧海洋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
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于2022年1月11日签署的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市公司”“中船科技”)的委托,担任中船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的专项法
2022年1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出具上证公函【2022】
0070号《关于对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就《问询
函》提出的需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相关问题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之专项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
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本次交易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上市公司及本次重组交易各方的保证:即
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
4.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重组的合法性及对本次重组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
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重组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
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
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
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交易各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员出
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6. 本法律意见仅供中船科技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
7.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中船科技对《问询函》的回复材料,随其
8. 本所律师同意上市公司在其为本次重组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
意见的相关内容,但上市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6. 请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
权利限制或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
形及相关风险迹象,如是,请具体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是否构成本次交易的法
律障碍;(2)标的资产与交易对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担保情况,是否存在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或关联担保。请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发表意见。
一、标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或涉及诉讼、
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形及相关风险迹象,如
是,请具体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是否构成本次交易的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中船风电88.58%股权、中国海装100%
股份、新疆海为100%股权、洛阳双瑞44.64%少数股权及凌久电气10%少数股
注1、2、3:标的公司中国海装现持有凌久电气90%股权、洛阳双瑞55.36%股权、中船
(一)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
根据标的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及标的公司历次增加注册资本、历次股权转让相
关的有权部门批准文件、增资扩股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评估报告、
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或股东入资银行回单)、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回单等资料,
标的公司历次股权变动均已履行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增资方、受让方已按时足
额支付相关增资款项或股权转让款,且均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交易对方分别出具的《关于标的资产权属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函》,交易
对方均已承诺:“……本企业/本人就标的资产对应的出资或受让标的资产的对
价已全部缴足或支付,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违反股东应承担
的义务或责任的情况。本企业/本人合法拥有上述标的资产完整、清晰的所有权,
不存在权属纠纷;本企业/本人为标的资产蕞终和真实所有人,不存在通过信托
或委托持股或以其他为第三方代持股份的情形;标的资产未设置任何质押、留置,
不存在任何查封、冻结及其他形式的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限制标的资产转让
的第三方权利、协议或约定;不存在与标的资产权属有关的诉讼、仲裁或者行政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交易对方均已声明、承诺
和保证:交易对方各方对其所持标的公司股权/股份均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
交易对方中的每一方均已依法完成各自对标的公司的出资义务,出资来源合法合
规,不存在任何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况。交易对方有权将标的资
产根据协议的约定转让给中船科技。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股权权属清
晰,不存在以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类似的方式为他人代持标的公司股权、
或由他人代其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情形。交易对方未在标的资产上设定任何抵押、
质押及其他限制性权利,标的资产也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轮候冻结、
查封、拍卖等可能导致交易对方无法将标的资产转让给中船科技,或导致中船科
技取得标的资产后使用、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标的资产的能力受限并造
根据本所律师在标的公司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现场查询结果及在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进行的网络查询结果,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标的资产不存在被抵押、质押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标的公司权属清晰,不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方式代持股份/股权的情形,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
(二)标的资产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妨碍权
如上述交易对方分别出具的《关于标的资产权属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函》及交
易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所述,标的资产不存在任何查封、冻结
及其他形式的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限制标的资产转让的第三方权利、协议或
约定;不存在与标的资产权属有关的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形。标的资产
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轮候冻结、查封、拍卖等可能导致交易对方无
法将标的资产转让给中船科技,或导致中船科技取得标的资产后使用、转让、出
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标的资产的能力受限并造成重大不良后果。
根据本所律师在标的公司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法院的现场查询结
果及在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等网站进行的查询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标的资
产不存在被冻结、轮候冻结的情形,标的公司及交易对方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妨碍
标的资产权属转移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交易对方重庆能源投资出具的书面文件,重庆能源投资拟向法院申请重
整并同时申请预重整。就该等事项,重庆能源投资承诺:如其在本次重组过程中
进入重整程序的,其将在属地法院的协调下,取得破产管理人及债权人委员会关
于同意其转让所持有的中国海装2.98%股份及本次重组安排的同意函,确保上述
重整事项不会对其所持中国海装2.98%股份的转移及过户构成障碍,不会对本次
根据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提供的诉讼、仲裁及确认文件等相关资料,截至本
法律意见出具日,交易对方不存在与标的资产权属有关的诉讼、仲裁、司法强制
执行等重大争议或妨碍权属转移其他情形,标的资产不存在因涉及诉讼、仲裁而
被采取保全、查封、冻结或其他妨碍其权属转移的情形。除重庆能源投资拟申请
重整事项外,交易对方不存在其他妨碍权属转移的风险迹象。
基于上述,标的资产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妨
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形,除重庆能源投资上述拟申请重整事项外,不存在其他相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
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或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妨碍
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形。除重庆能源投资上述拟申请重整事项外,交易对方不存在
其他妨碍权属转移的风险迹象,且该等事项预计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法律障碍。
二、标的资产与交易对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担保情况,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为中船风电、中国海装、新疆海为、洛阳双瑞及凌久电
气,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文件,标的公司与交易对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一)标的公司与交易对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1. 标的公司与交易对方的资金往来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中船风电提供的与相关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签署的业务合同、项目转让
合同、价款支付银行回单及资金往来明细及中船风电填写的调查问卷等资料,报
告期内,中船风电与海为高科、重庆船舶工业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主要系中船风
电向该等交易对方支付货款及项目转让费用,该等交易对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
根据中船风电确认,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其他交易对方未与中船风电发
生资金往来,亦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根据中国海装提供的与相关交易对方签署的业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价款
支付银行回单、资金往来明细及中国海装填写的调查问卷等资料,报告期内,中
国海装与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重庆川东船舶、重庆江增机械、重庆长征重工、重
庆液压机电、重庆船舶工业、重庆华渝、重庆前卫、重庆齿轮箱、海为高科存在
1)重庆川东船舶、重庆江增机械、重庆长征重工、重庆液压机电、重庆华
渝、重庆前卫、重庆齿轮箱、海为高科与中国海装之间的资金往来主要系中国海
装向该等交易对方销售商品、采购商品及租赁厂房款项,该等交易对方不存在非
2)重庆船舶工业与中国海装之间存在因销售商品、采购商品及租赁厂房等
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除此之外,还存在如下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中国海装控股子公司重庆市航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委托重庆船舶工业
代管其资金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重庆船舶工业已全额归还重庆市航升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的上述代管资金,上述资金代管已完成清理。
中国海装存在通过中船重工财务公司向重庆船舶工业提供委托贷款的情形,
委托贷款金额为1,200万元,到期日为2022年7月13日,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重庆船舶工业对中国海装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将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
议本次重组报告书(草案)之前予以清理。
3)根据中国海装确认,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其他交易对方未与中国海
装发生资金往来,亦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根据新疆海为提供的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业务合同、价款支付银行回单、凭证、
资金往来明细及新疆海为填写的调查问卷等资料,报告期内,海为高科、重庆齿
轮箱与新疆海为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主要系新疆海为向其支付工程款项,该等交
易对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新疆海为资金的情形。
根据新疆海为确认,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其他交易对方未与新疆海为发
生资金往来,亦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根据洛阳双瑞提供的与交易对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业务合同、价款支付
银行回单及凭证、资金往来明细及洛阳双瑞填写的调查问卷等资料,报告期内,
海为高科与洛阳双瑞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主要系洛阳双瑞向其支付仓库租赁费用
及物料采购费用,海为高科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洛阳双瑞资金的情形。
根据洛阳双瑞确认,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其他交易对方未与洛阳双瑞发
生资金往来,亦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根据凌久电气及交易对方确认,报告期内,交易对方未与凌久电气发生资金
往来,亦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2. 标的公司与中船财务公司1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25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中船财务公司吸收合并中船重工财务公司的批复。
,中船重工财务公司已由中船财务公司吸收合并,原中船重工财务公司已
被注销,标的公司与原中船重工财务公司的业务已由中船财务公司
中船财务公司是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集团下属的具备资质的非
银行金融机构,系上市公司及本次重组交易对方的关联方。报告期内,标的公司
存在向中船财务公司(含中船重工财务公司,下同)进行资金集中管理的情形: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进一步促进财务公司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评价[2014]165号)关于中央企业合理设计资金归集路径的相关要求,
中国船舶集团下发了《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和保险集中管理办法》(中船
财制度[2020]121号),并规定资金集中管理遵循“不改变资金的所有权、收益
权和处置权”的原则。标的公司作为中国船舶集团成员单位,根据该规定执行资
金集中管理的相关制度,标的公司授权商业银行自动将其资金归集至中船财务公
司,形成标的公司在中船财务公司的存款。标的公司参与前述资金归集符合国务
院国资委的相关规定,且该等资金归集所形成的存款参考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
期限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计取相应利息。
同时,报告期间标的公司均存在向中船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情形,具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在中船财务公司存放货币资金情况如下:
注1:由于中船风电于2020年4月14日成立,中船风电2020年度数据为中船风电投资及中
注2:上述存款余额包含向中船财务公司的归集资金。
标的公司在中船财务公司的各类存款,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存款基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中,中船风电、中国海装及洛阳双瑞存在向中船财务公
注1:由于中船风电于2020年4月14日成立,中船风电2020年度数据为中船风电投资及
中船风电、中国海装及洛阳双瑞在中船财务公司取得的贷款,根据风险水平、
信用评级等因素,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同期同档次水平浮动计付贷款利息。
中船财务公司作为具备资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标的公司在中船财务公司存
贷款属于正常的金融业务,上述存贷款业务不构成非经营性占用标的公司资金的
(二)标的公司与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之间的担保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担保合同、标的公司及交易对方出具的确认文件等资料,
除标的公司为其各自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情况外,标的公司与本次重组的交易
对方及其关联方之间的担保情况如下:
根据中船风电及交易对方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船风电与交易对
方及其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担保的情形。
(1)中国海装接受交易对方提供担保
根据中国海装提供的相关授信合同、担保合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
国海装存在接受交易对方中船重工集团提供担保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2)中国海装为交易对方的关联方提供担保
根据交易对方提供的相关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
国海装存在为交易对方中船重工集团的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第①项担保的被担保人洛阳双瑞为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之一,同时也是
中国海装的控股子公司,因此该项担保属于中国海装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②项反担保所涉重工贸易为交易对方中船重工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该项担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中国海装就上述担保事项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文件及
中国海装确认,上述关联担保系中国海装根据其担保制度规定,结合中船重工集
团整体融资需求,作出的关联方担保安排,其均已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
国海装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根据中国海装确认,自上述关联担保发生以来,历史上未发生过由于债务人
因未按时足额履约,或者违反债务主合同的其他相关约定,而导致中国海装承担
担保责任的情况。因此,上述关联担保不存在对中国海装及上市公司的经营造成
根据相关方确认,中国海装对重工贸易的上述关联反担保将于中船科技董事
会审议本次重组报告书(草案)前予以清理。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除上述担
保情形外,中国海装与其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担保的情形。
根据新疆海为及交易对方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新疆海为与交易对
方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互相担保的情形。
除本部分“2.中国海装”之“(2)中国海装为交易对方提供担保”所述之洛
阳双瑞接受中国海装提供的担保外,根据洛阳双瑞及交易对方确认,截至本法律
意见出具日,洛阳双瑞与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互相担保的情形。
根据凌久电气及其交易对方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凌久电气与交易
对方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互相担保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除标的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中船
风电、新疆海为、凌久电气与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担保情形,中国海装、
洛阳双瑞与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存在担保情形。标的公司与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
存在的担保为关联担保,除中国海装为重工贸易提供的担保为对外担保外,其余
担保均为中国海装接受交易对方提供的担保,或中国海装对其控股子公司洛阳双
瑞的担保;就中国海装对重工贸易的关联对外担保,将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
次重组报告书(草案)前予以清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国海装存在为交易对
方重庆船舶工业提供委托贷款的情形,除此之外,标的公司与交易对方之间不存
在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中国海装存在向交易对方的关联方重工贸易提供关联
担保的情形。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对外担保将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
次重组报告书(草案)前予以清理。
本法律意见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中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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