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依法出租房屋罚款!
本报讯 (记者 刘爱国 通讯员 郭强伟)洛龙区安乐镇村民王某家有空房,常年租赁房屋,从来没有想过要求租房者提供证件或者进行登记,也从来没有遇到过麻烦。2日晚,当民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罚款处理时,他才明白:自己的房子也不是谁掏钱就能住的,不依法租赁就是违法。
安乐派出所民警介绍,3月2日晚,他们对辖区的房屋租赁户进行检查时,发现王某家的7户租住人均没有进行登记,有些租房者连身份证都提供不出来,至于这些人员的身份和职业,王某更是一问三不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1款明确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据此,民警对王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介绍,近年来,我市房屋出租发展很快,但此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租赁房屋的管理、处罚没有作出界定。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出台,使我市警方对处理此类案件有法可依,对我市租赁房屋的管理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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