蕞高院:股东会决议能否部分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头部百六十五条(《民法典》头部百五十六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金泥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中关于注册资本增加187.74万元无效的主张成立、关于确认注册资本增加3866.32万元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并无不当。
股东会多项议案的,其中部分议案的决议无效不影响其他议案决议的效力,此类司法判例较多。本案中,并不涉及多项议案,单项决议内容的效力是否仍然可分?
经法院查明,金泥公司增资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金泥公司组建时金昌市国资委所出资两宗土地增值的187.74万元,另一部分为金泥公司组建后陆续划拨给金泥公司价值3866.32万元的六宗国有土地。关于金泥公司组建时金昌市国资委所出资两宗土地的增值部分。该两宗土地是金泥公司组建时金昌市国资委的出资,该出资已被2000年4月19日永昌县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确认为截止2000年4月18日金泥公司的注册资本,且该验资报告已存入工商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典》)
头部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四十九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甘肃农垦金昌农场有限公司、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本文作者:张晓松,辽宁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公司业务部律师,河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专业领域:公司治理、投融资、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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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宋卓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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