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涧西区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23年度第三十六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2024年12月30日,洛阳市2023年度第三十六批乡镇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4〕1178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2.130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该批次位于工农街道大所社区、小所社区,用地四至范围:北至大所社区用地、南至小所社区用地,西至宁洛高速、东至丝路大道。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小所社区集体耕地0.0048公顷、建设用地1.1890公顷,征收大所社区集体耕地0.0672公顷、建设用地0.8692公顷,以上合计2.1302公顷。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文件执行。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蕞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2.2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拆迁安置等。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10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洛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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